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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爾·施米特與代議制的思想基礎(2)

三、代表原則的神學基礎

施米特認為:“現(xiàn)代國家理論中的所有重要概念都是世俗化了的神學概念,這不僅由于它們在歷史發(fā)展中從神學轉移到國家理論,比如,全能的上帝變成了全能的立法者,而且也是因為它們的系統(tǒng)結構。”18作為政治構成第一原則的代表,自然不能例外,必然有其神學基礎,此即天主教的代表觀念。

早在1918年發(fā)表的《教會的可見性:經(jīng)院學思考》中,施米特就論述了教會在上帝與信徒之間的中介作用。唯有上帝是離群索居的,但上帝又在世上無處不在,教會的可見性源于“上帝變成了人”,19并具體化為基督的道成肉身,而教會則被視為基督的身體。由此,基督成為上帝與信徒之間的中介,而教會成為基督與信徒之間的中介,這兩個過程在邏輯結構上是一致的,教會的本質(zhì)正在于它的中介性。基于此,施米特闡述了教會可見性的辯證存在:“教會的可見性乃基于某種不可見的東西,可見教會的概念本身具有不可見的性質(zhì)。如同一切實在一樣,可見教會在與上帝的關系中失去了現(xiàn)實性,因為上帝才是惟一真正的實在。……教會可以在塵世上,但不能屬于塵世。一種使不可見性變得可見的安排必須根植于不可見的事物,同時又在可見的事物中呈現(xiàn)出來。”20教會的可見性與上帝的不可見性通過教會的中介作用辯證地結合起來,從而使得屬靈的世界和塵世不再是二元分立的世界,而是內(nèi)在統(tǒng)一的世界,教會是基督的在世代表。

在《羅馬天主教與政治形式》中,施米特關注的重點開始從教會的中介性轉向其代表性,21并回應了馬克斯·韋伯在《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中提出的挑戰(zhàn)。面對新教對天主教會“獨身制的官僚機構”和機會主義政治傾向的批判,施米特認為“教宗不是先知,而是基督的在世代表”。更明確地說,教會“每時每刻都代表著與基督的道成肉身和被釘十字架的歷史關聯(lián),代表著基督的人身:基督是歷史現(xiàn)實中成人身的上帝”。22教會的中介性決定了教會的代表性,并通過代表性而展現(xiàn)出來。同時,中介性意味著代表不是單向度的,而是雙向的。針對教徒,教會是基督的代表;針對基督,教會是教徒的代表。

天主教會是個對立復合體,其獨特之處在于,它是一個屬靈機構,但又具有建制化的形式特征。天主教會完美地展現(xiàn)了形式的三位一體:“藝術的審美形式、法的正義形式和世界歷史性的權力形式”。23這里只討論與本文主題相關的“世界歷史性的權力形式”,這也是天主教會備受批評的一個方面。施米特認為,天主教會的突出特征就是教會的政治性,與經(jīng)濟事務絕不相干,這使得天主教倫理與馬克斯·韋伯所講的新教倫理截然有別,也注定了天主教會與建立在經(jīng)濟—技術理性之上的自由資本主義格格不入。“教會需要一種政治形式。離開了政治形式,教會的內(nèi)在代表行為就失去了與之相應的東西。”也就是說,天主教會天然地預設了與政治國家的共存,預設了教皇的代表性與政治權威的代表性的同構性,“在這個共同體中,兩種代表形式面對面地互相合作”,24從而使得政治權威成為教皇進而成為上帝在俗世的代表,因為施米特強調(diào),教會可以在塵世上,但教會不屬于塵世,屬于塵世的是國家和政治權威。就這樣,“代表”從一個神學概念世俗化為一種政治概念。25

基于天主教會的代表性和形式性,教會確實幾乎可以與任何政治形式相結合,特別是君主制和貴族制,因為這兩種制度是代表原則在政治領域最好的展現(xiàn)。但是,當天主教的代表原則與民主制相結合時,就會遇到一些棘手的問題。原因就在于天主教會的代表是一種“自上而下”的代表,而大眾民主制下的代表則是一種“自下而上”的代表,上帝只有一個,群眾則不計其數(shù),甚至可能是被撕裂的,施米特對代議制問題的焦慮,就在這個問題上。而施米特思考的結果,簡而言之,無非以下兩個方面:將人民人格化,從而上帝化,實現(xiàn)“人民變成上帝”,賦予政治權威代表的位格。同時展開兩個方向上的批判:一個是自由主義的議會制民主,因為它破壞了代表原則,進而破壞了人民的同質(zhì)性,以私人利益上的代理,取代了政治意志的人格化代表;一個是布爾什維克和無政府—工團主義的專政,因為它們以階級的同質(zhì)性取代了民族的同質(zhì)性,以先鋒隊取代了代表,同樣破壞了同一性—代表這一政治結構。但在施米特看來,自由主義的議會制和無產(chǎn)階級專政有著共通之處,它們都是建立在經(jīng)濟—技術理性之上的,本質(zhì)上都不具有代表的屬性,前者是利益的代理,后者是世界歷史發(fā)展的先鋒隊。

四、代表與代理

施米特斷言,羅馬天主教的“代表原則的特殊性最明顯地體現(xiàn)在,它與今日居于主導地位的經(jīng)濟—技術思維針鋒相對”。26經(jīng)濟—技術理性關注實實在在的東西,蘊含著絕對的事務性,資本家和無產(chǎn)者如同孿生兄弟,他們都被經(jīng)濟—技術理性所支配,“經(jīng)濟與技術的結合(其內(nèi)在差異仍值得注意)要求事物必須實際地在場”,27各種作為觀念而存在的東西僅僅是物質(zhì)的一種投射,因此經(jīng)濟—技術理性必然會棄絕一切代表功能,需要的僅僅是一種與代表相對立的代理。而天主教有著獨特的理性,關注的是對人的社會生活進行規(guī)范指導,不關心對物的統(tǒng)治和利用,外在于生產(chǎn)和消費領域。代表原則建立在權威、倫理、人格等規(guī)范性概念上,是一種天主教獨有的價值理性的展現(xiàn)。因此,代表與代理的區(qū)別,實際上是天主教的價值理性主義與經(jīng)濟—技術理性主義的區(qū)別,而后者不但主宰著自由資本主義,也主宰著布爾什維克和無政府—工團主義,這也挑明了施米特的理論斗爭對象,即理論上的“敵友之分”。

對于政治領域內(nèi)的代表原則及其與代理的區(qū)別,施米特有如下基本論斷:

首先,代表是一種人格化的代表,這不僅意味著代表者和被代表者都是人或可被人格化的主體,更重要的是這意味著所代表的是意志或價值,而非利益,因為不具有人格性的物品是不能代表或被代表的。人格化賦予代表與被代表特殊的尊嚴。代表者要么是一個人,要么是具有共同意志的一些人,具有獨立的人格。作為被代表者的人民或政治共同體,也必須是統(tǒng)一的,因而具有獨立而統(tǒng)一的人格,被代表的是人民的政治統(tǒng)一體而非自然存在的民眾,因為后者不具有獨立且統(tǒng)一的人格。“代表觀念的基礎是,相對于以某種方式共同生活的人群的具體自然生存而言,一個作為政治統(tǒng)一體而生存的民族具有更高的、被提升了的、更集中的存在。”28這種存在就是一種人格化的存在,是“人民變成上帝”的存在。因此,代表是一種精神原則,是人格的代表,從而有別于私法領域中的物質(zhì)利益的代理。在私法領域中,代理者所代理的是委托者的利益而非人格。

其次,代表是個公法概念,或者用德國特有的觀念來說,是個國家法概念,只能發(fā)生在公共領域之中。“公共性和人格性使政治生活有了自己的品質(zhì),代表的價值正是由此而產(chǎn)生出來的。”29而代理是某個私人主體就其私人事務而委托的代辦人,不具有公共性,因而不能將私法上的觀念和概念移入到公法中,也不能混淆兩者。從國家與社會二分的角度看,代表屬于國家領域,代理屬于社會領域,兩者本來是分化的,而議會制的危機就源于社會領域?qū)翌I域的侵入,政黨成為選民的利益代理人,用私法中的利益代理取代了公法中的意志代表,從而使得議會被經(jīng)濟利益所控制,成為分贓的場所。

最后,代表具有獨立性,特別是獨立于被代表者,代表是全體人民的代表,不是某個選區(qū)或選民的代表。代表具有獨立的意志,此意志即全體人民的意志,因此代表不受選民意志的決定。而代理者基于被代理者的委托,依據(jù)被代理者的意志行事,代理者不具有獨立的意志。代理者所代理的是其委托人的利益,不是全體人民的利益,更不是全體人民的意志。

基于此,施米特認為:“把議會制等同于代表制度,是典型19世紀的混淆。代表的概念包含著人們至今仍未充分理解的更為深層的問題。……代表本質(zhì)上屬于公共領域(與代理、委托、委派等等最初屬于民法的性質(zhì)相反),它賦予代表和被代表的人以及需要委派代表的人以人身尊嚴(與利益或生意的代表相反)。”30自由資本主義的議會制度如果能夠堅持辯論和公開性,就是符合代表原則的,議員是全體人民的代表,擁有不受選民支配的獨立權威,議員不接受指導和命令,而只對自己的良心負責。但這樣的代表觀念在政黨政治的擠壓下,逐步被經(jīng)濟—技術理性思維下的代理觀念所取代,自由資本主義的各種利益團體各自尋找議會中的利益代理人,而布爾什維克的蘇維埃體制,一開始就不承認代表原則,“強調(diào)議會代表只是使者和代辦,是生產(chǎn)者的代表,擁有強制委托權,可以隨時被召回,是生產(chǎn)過程的行政公仆”。31無論自由資本主義的相對主義的經(jīng)濟—技術理性,還是蘇維埃體制的絕對主義的經(jīng)濟—技術理性,都與施米特所理解的人格化的代表原則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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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鄭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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