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7年3月2日,達米安因謀刺國王而被判處“在巴黎教堂大門前公開認罪”,他“乘坐囚車,身著囚衣,手持兩磅重的蠟燭,被送到格列夫廣場。那里將搭起行刑臺,用燒紅的鐵鉗撕開他的胸膛和四肢上的肉,用硫磺燒焦他持著弒君兇器的右手,再將熔化的鉛汁、沸騰的松香、蠟和硫磺澆入撕裂的傷口,然后四馬分肢,最后焚尸揚灰”。這是??略凇兑?guī)訓與懲罰》中描述的一幅18世紀歐洲執(zhí)行死刑的場景。
與此同時,古代中國起源于秦漢年間的凌遲刑也在17到18世紀的明清達到了頂峰。凌遲是一種肢解肉體實施死刑的刑罰方式,它包含了對身體四肢的切割、分離。這種殘忍的酷刑直到1905年清朝修律大臣沈家本上奏獲準,才得以“永遠刪除,俱改斬決”。
中西方死刑存廢觀的暗合
中西方在同一時期出現(xiàn)極為類似的,以對肉體實施殘酷折磨而剝奪罪犯生命的刑罰,則絕非偶然現(xiàn)象。人類社會發(fā)展進程中,受制于生產力水平、社會結構、傳統(tǒng)觀念,人的意識中普遍存在樸素的同態(tài)復仇、神意報復主義的刑罰觀念。無論是西周時期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還是《圣經》中記載的“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它們都認為犯罪是違反天意的行為,理應受到天罰。中西方統(tǒng)治者都以對肉體進行殘酷折磨的形式,來最大限度發(fā)揮刑罰的懲罰和恫嚇功能。
傳統(tǒng)中國社會,孔子創(chuàng)立的以“仁者愛人”為核心的“仁政”理論,成為歷代統(tǒng)治者宣示的治國理政原則。所以統(tǒng)治者在對危害統(tǒng)治秩序的行為科以酷刑的同時,又提倡“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強調寬仁慎刑,愛惜人命。隋朝規(guī)定了“三復奏”制度,對于地方判決的死刑案件要三次奏報皇帝方可執(zhí)行。唐朝規(guī)定各地方的死刑判決必須三次奏報皇帝批準,且待批準的詔令下達三天后方可執(zhí)行。對京師判決的死刑案件必須經過“五復奏”。清朝死刑執(zhí)行前還采取秋審、會審等恤刑制度,對案件分情實、緩決、可矜、留養(yǎng)承嗣等四種情況處理。除“情實”案件“奉旨勾決”外,其余多可暫緩或免于死刑。這些制度對慎判死刑、避免錯案起到了一定作用。
中世紀的西歐,天主教會是封建制度的支柱,在經濟、政治和思想上都形成了巨大的統(tǒng)治力量?!妒ソ洝分杏涊d,神是允許死刑的。舊約中出埃及記、利未記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對一些行為應以死罪懲治,如殺人、綁架、奸獸、奸淫、同性行為、做假先知、賣淫和強奸等。雖然支持死罪,但當死刑要執(zhí)行時耶穌又顯明了恩典,因為“唯有完人才夠資格向罪人扔石頭,但完人是沒有的”。著名啟蒙思想家盧梭1762年在《社會契約論》中也表達了對死刑的支持態(tài)度。盧梭認為,政府與全體公民之間存在一份“旨在保全締約者的社會契約”,公民讓渡出自己的部分權利,讓政府對社會實施管理,以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安全與秩序,最終促進全體公民的福利。盧梭還認為,個人生命也是“契約”的一部分,“正是為了不至于成為兇手的犧牲品,所以人們才同意,如果自己成了兇手,自己也得死”,因此政府有權對罪犯執(zhí)行死刑。
在對待死刑的態(tài)度上,中西方封建社會可謂殊途同歸。建立在儒家思想基礎上的中國法律,從“仁政”的角度體恤人命,但并未否認為維護統(tǒng)治秩序和倫理規(guī)范而對民眾處以死刑的必要性。西方法律從宗教的角度表達了對死刑犯的憐憫,但同樣未否認政府有權對罪人適用死刑。
中西方死刑存廢觀的嬗變
“人們憑借怎樣的權利來殺自己的同類呢?”——達米安受酷刑7年后的1764年,意大利刑事古典學派創(chuàng)始人貝卡里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對死刑表達了強烈的譴責和質疑。這本堪稱刑法學經典著作的小冊子一出版就產生了巨大影響,并引發(fā)了西方世界曠日持久的死刑存廢之爭。貝卡里亞并不同意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提出的,死刑的正當性在于公民將自己的生命以契約的形式交給了國家。他認為,“君權和法律僅僅是一份份少量的私人自由的總和,它們代表的是作為個人利益結合體的普遍意志”,而不應該包括人的生命,因為沒有人會把自己的生命以任何契約的形式讓渡給他人(包括政府)。既然如此政府以法律名義執(zhí)行死刑就沒有合法性、正當性的依據(jù)。
同時,貝卡里亞還從功利主義的角度來闡述死刑是無效的,“濫施極刑從來沒有使人改惡從善”。他認為“死刑的理由除非處死他是預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但現(xiàn)實顯然并非如此。一種正確的刑罰,它的強度只要足以阻止人們犯罪就夠了。體現(xiàn)公共意志的法律禁止公民殺人,并要懲罰謀殺行為,而法律自身卻在做這種事情,這是一種荒謬的現(xiàn)象。
貝卡里亞開始質疑死刑的18世紀,正是歐洲啟蒙運動蓬勃興起之時。這場資產階級思想文化解放運動積極地批判專制主義、封建特權和宗教愚昧,主張用“理性之光”驅散人類思想和制度上的黑暗。這一時期,西方的教會法開始衰落,并受到世俗政權和世俗法的制約和打擊。但教會法中所強調的人道保護和生命神圣性卻得到了傳承。在啟蒙運動的廣泛影響下,人們開始逐漸對死刑存在的合法性、正當性持有懷疑和反思的態(tài)度。
近代西方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人人平等,每個人都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而這恰恰是傳統(tǒng)中國的儒家社會和倫理化的法律所排斥的。傳統(tǒng)中國社會政治早熟、家國一體,法律把政治、經濟、社會地位上的不平等和家族內血緣關系糅合在一起,把社會的不平等轉換成了天然的不平等。在地緣上,中國被高山、海洋包圍,這種相對封閉的自然環(huán)境讓中國自秦代以降,總體上保持了內部統(tǒng)一和外部獨立。所以,當1789年法國頒布《人權宣言》,宣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然權利是天賦的、不可轉讓的、不可剝奪的,并以此為基礎開始改革法律和死刑制度時,中國的法律仍徘徊在君權神授、三綱五常、權利等差、義務本位、重刑輕民的倫理思維之中。至此,中國開始在世界法治文明進步的隊伍中落后了。
死刑的發(fā)展趨勢
進入20世紀,西方發(fā)達國家開始對死刑進行廣泛地反思和批判,特別是從保護人權的角度,要求廢除死刑的呼聲此起彼伏,廢除死刑運動迅速發(fā)展。許多國家徹底廢除了死刑,一些歐洲和拉美國家也對和平時期的罪行廢除了死刑。據(jù)統(tǒng)計,目前全世界有超過2/3的國家和地區(qū)已經在法律或事實上廢止了死刑。在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中仍執(zhí)行死刑的,現(xiàn)在僅剩日本和美國部分州。
在中國,清末參考西方各國刑法制定了《大清新刑律》,中華民國全面沿襲法、德等大陸法系國家制定了六法全書。新中國成立后,廢除六法全書,直到 1979 年制定第一部刑法典,基本效仿前蘇聯(lián)刑法制度,保留了大量的死刑罪名。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學界與世界交流增加,有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開始呼吁嚴格限制死刑,甚至廢除死刑。但由于歷史上一直缺乏對死刑的深刻反思,傳統(tǒng)的重刑主義思想、司法實務部門對死刑的依賴、中國民眾的樸素報應心理仍較為嚴重,“殺人償命”觀念深入人心,至今未得到根本改變。
縱觀世界,死刑由限制走向廢止已成為歷史趨勢。1966年12月,聯(lián)合國通過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公約認為生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并規(guī)定了廢除死刑的終極目標,要求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且適用死刑不得構成滅絕種族罪。中國政府也已于1998年加入了該公約。從長遠來看,中國最終必將廢除死刑制度。但囿于現(xiàn)實國情、社會治安和民眾心理,同時充分考慮到傳統(tǒng)文化的影響,立即廢除死刑無論在社會穩(wěn)定還是民眾情感上都有一定難度。正如日本學者正田蕩三郎所說:“死刑作為理念是應當廢除的。然而抽象的討論死刑是廢除還是保留,沒有多大意義。關鍵在于重視歷史的和社會的現(xiàn)實,根據(jù)該社會的現(xiàn)狀、文化水平的高下等決定之。”
今日中國已開始重新融入世界法治文明發(fā)展潮流:在立法上逐步減少刑法中的死刑罪名,特別是非暴力類、財產類犯罪的死刑罪名數(shù)量;在司法上,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并創(chuàng)造性地設置了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的制度。正如《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中指出的,“保留死刑,嚴格限制和慎重適用死刑”,中國死刑制度正在積極回應歷史趨勢,向著法治文明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