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治理體系隱含的哲學思想
我們過去最經常的一個提法是“相結合”和“有機結合”,但這是不夠的。在治理體系下,不同事物或不同主體間應是 “融和”。“和”字本作“龢”,原意表示多孔的管狀樂器發(fā)出不同但非常和諧的聲音,內含著“和而不同”的意思。因此,“融和”不同于“融合”。后者強調了合在一起,而前者強調了事物的多樣化和獨立性;后者強調的是合作,而前者強調的不僅是“合作”,更主要的是“心和”。我們常說的“和諧”,就是以“心和”為基礎的。因此,治理當中體現的應是“融和”,我們把它概括為一種“融和主義”。比如我們政治上講協商民主,它其實就是一種“融和主義”,因為協商只是事物的過程,而融和才既包含過程,又包含結果。在這個意義上,融和包括了協商,它既是手段,又是目的,體現了更高要求。
用這樣的思想來研究融和,它應具有以下幾種機制:一是事物多樣性,或多元并存;二是事物間有充分的溝通,達到信息共享;三是事物間不能互相排斥,更不能以鄰為壑;四是事物間應有“共成”機制,互相促進。
實際上,我們就是用這種思想來設計改革的。我們力圖實現幾個大的方面的融和:一是實現精英與人民大眾的融和,落實在政治上就是實現黨的領導與人民群眾的當家作主;二是實現政府機制與市場機制的融和,落實在經濟上就是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上發(fā)揮決定性作用與更好發(fā)揮政府作用;三是實現勞動與資本的融和,實踐中要互相為對方考慮,兼顧勞動與資本的利益;四是公有制與私有制的互相融和,既包括兩者的互相靠攏,也包括在政策上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個人利益的兼顧;五是國家機構、國家組織與各種民間組織的融和,以實現多元主體對國家的共同治理;六是權力與受體的融和,權力要設身處地為受體著想,受體要多從總體考慮權力的苦心,實際是實現社會的和諧;七是實現強勢者與弱勢者的融和,在有競爭的前提下,既包括成功者要關照一般大眾,也包括財富創(chuàng)造者關照失去創(chuàng)造能力的人;八是整體價值觀與個體價值觀的融和,在尊重個人利益的前提下,宣傳上要更多強調國家、民族、社會的利益,實際是發(fā)展一種集體價值觀、群體價值觀,形成一種以社會為價值取向的文化;九是最終實現人與人的融和,最終建成和諧社會;十是實現人與自然的融和,實現可持續(xù)發(fā)展,如此等等。
以上這些表明, 國家治理體系實際上是一個以融和為特征的社會,其最終歸宿就是實現“人民共和國”,這是我們新中國成立時就提出的目標,現在要重新明確它的定義。
【參考文獻】
①《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在京舉行》,《人民日報》,2013年11月13日,01版。
責編/劉瑞一 美編/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