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煙花爆竹“禁改限”的第11個春節(jié),2016年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fā)的傷情、火情數(shù)量及煙花爆竹銷售數(shù)量均較2015年同比有所降低。
同樣發(fā)生改變的還有酒桌上的勸酒文化。關于勸酒,很多人會想起大詩人李白的《將進酒》:“人生得意須盡歡,莫使金樽空對月”,接下去還有“將進酒、杯莫停”“會須一飲三百杯”等句。這些詩句時常出現(xiàn)在酒桌上,中國人的好客,在酒席上發(fā)揮得淋瀝盡致。人與人的感情交流往往在敬酒時得到升華。中國人敬酒時,往往都想讓對方多喝點酒,以表示自己盡到主人之誼。這些做法有其淳樸民風遺存的一面,也有一定的負作用,特別在“醉駕入刑”后,更不能“會須一飲三百杯”。
面對陋習法律不能缺位越位
雖有法諺“習俗是萬物之王”,但不容忽視的是,風俗習慣并非都是積極進步的,其中不乏一些惡俗陋習,這些陋習往往成為社會進步的絆腳石,需要加以改造甚至揚棄。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支振鋒認為,“鬧婚”、勸酒等民俗本身不一定違反法律法規(guī),只是一旦逾越一定程度和限度才會違反法律法規(guī),“民俗是否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能籠統(tǒng)而論,當這些民俗具備特殊情結,達到了一定嚴重程度才違反法律法規(guī)”。
“比如,農村的辦酒席宴會有我們所不理解的社會功能,即社會互助和救濟。因為在過去生產、經濟不發(fā)達的時候,辦婚喪嫁娶是一個家庭最需要幫助的時候,通過拿禮錢、大家湊在一起熱鬧,是社會互助、社會團結、娛樂的功能。但是對他人人身、人格、財產造成損害的民俗,違反法律法規(guī),應該有處理措施。比如‘鬧婚’對伴娘人格造成損害,這是法律不允許的,不能提倡。”支振鋒分析說,民俗活動也與活動主體的身份有關,法律是平等的,但除了法律還有黨的紀律。同樣的民俗在普通群眾身上沒有問題,但在黨的領導干部身上就是問題。比如婚宴大操大辦,“對于普通群眾,我們可以批評教育、不鼓勵不提倡;如果是黨員干部,可能會有黨紀處分,情節(jié)嚴重者還要查明是否有腐敗情節(jié)”。
對此,喬新生也向記者表示,當習俗與法律發(fā)生沖突時,首先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凡是損害他人權利的,應該一律禁止甚至鼓勵當事人訴訟。如果不損害他人權利,屬于傳統(tǒng)習俗,比如往臉上抹黑、往身上潑水,如果不違反法律,應該允許存在并保留,“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文化傳承既有內在的東西也有外在的東西,是傳統(tǒng)文化的組成部分。我們現(xiàn)在提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我們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民事行為不能違反社會公德,只要你的行為不違反國家法律我們都應該允許存在”。
針對那些有傷風化甚至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習俗,支振鋒認為,對于有傷風化、違反公序良俗的習俗,要區(qū)分不同情節(jié)和情況,“有些是道德層面的,需要批評教育,道德感化,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做出榜樣。管住關鍵的少數(shù),使領導干部不去做奢侈腐化的事情,為群眾做榜樣。有些涉及社會治安層面的,法律要嚴厲打擊,法律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
對于一些挑戰(zhàn)法律的陋習,喬新生的建議是,第一要自力救濟,如果認為自己的權利、人格尊嚴受到侵害,可以提出訴訟,這叫訴訟個人保護;第二需要村委會或社區(qū)管理組織出面勸告,防止鬧得太過火;第三可以由民政主管部門提前告知;第四,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可以介入調查。
“另一方面,文化管理部門、民政主管部門應該注意偏遠農村的一些現(xiàn)象,防止地方陋習在無形之中損害公民權利。有關部門也要注意移風易俗,更好地營造良好環(huán)境。”喬新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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