⑥我國先秦的法治論要求法律盡可能良好,但沒有把法律良好作為法治的必備條件。古希臘的法治論也論及法律制定得好與不好的問題,同樣沒有把法律必須良好作為法治的必備條件。參見徐祥民:《亞里士多德的法治與先秦法家的法治》,《法律史論集》第二卷;徐祥民:《申不害的法治思想及其局限性》,《文史哲》,2003年第2期。
⑦法治和人治的并立關系在許多著作中被表述為對立關系。學者們論述的對立可以簡化為法律之治與人之治的關系。這種對立是學術加工出來的,而非真實存在的,因為法治不是法律的統(tǒng)治,世界上從來沒有過,以后也不會有法律的統(tǒng)治這種事實。所謂法律的統(tǒng)治,如果不違背法治作為一種治國方法的真實的話,其真實含義是治者從法,是治者“以法律為國王”,或治者施治服從法律。
⑧徐祥民:《法治的基本要件:從法》,《法學論壇》,2001年第2期。
⑨徐祥民:《文化基礎與道路選擇——法治國家建設的深層思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7頁。
10《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一章《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11我國《憲法》對中國共產(chǎn)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導”地位有明確的規(guī)定。(《序言》第五段)《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為實現(xiàn)“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必須堅持的首要原則是“堅持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
12《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的表述有“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13徐祥民:《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之所有制說》,《法學研究》,2013年第4期。
14《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一章《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15《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也認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第二章《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
16《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把民法和商法合為一個部門,稱“民法商法”部門。(第二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第二節(ji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部門》)
17《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也接受這個看法?!稕Q定》指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zhí)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zhí)政。”(第二章《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不過,《決定》在接受這個看法的基礎上還有更高的要求,那就是第二章標題所說的那樣,“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