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國網絡信息立法的發(fā)展方向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經濟發(fā)展;保護公民個人的網絡信息安全;維護國際互聯網安全秩序,反對網絡霸權主義。同時,我們也要認識到國內網絡信息立法所存在的問題,這需要在比較借鑒國外相關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積極推進國內網絡信息立法的進程。
【關鍵詞】網絡信息 立法 信息安全 【中圖分類號】DF3 【文獻標識碼】A
“9·11”事件后,美國在網絡信息立法領域從“保守”轉為“主動出擊”
美國的網絡信息立法活動始終圍繞著如何更有效地保護本國的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和國家戰(zhàn)略出發(fā),即充分發(fā)揮法律的社會作用。美國網絡信息立法的發(fā)展歷史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冷戰(zhàn)時期?;ヂ摼W的前身ARPAnet是冷戰(zhàn)時期的產物,1975年時已連入100多臺主機。1977年美國頒布了《聯邦計算機系統(tǒng)保護法案》,這是在世界范圍內首次將計算機系統(tǒng)納入法律的保護范疇。1987 年制定的《計算機安全法》是美國“計算機安全的基本法律”。第二階段,冷戰(zhàn)后至“9·11”事件前。互聯網已經發(fā)展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世界網絡系統(tǒng)。1996年美國制訂了《國家信息基礎設施保護法案》。1998年克林頓總統(tǒng)簽發(fā)的《關于保護美國關鍵設施的第63號總統(tǒng)令》,第一次對信息安全的概念、意義及目標進行明確定義,并且將其納入國家安全戰(zhàn)略的正式組成部分。第三階段,“9·11”事件發(fā)生后。“9·11”事件中恐怖分子利用已有的信息基礎設施發(fā)動襲擊,迫使美國政府加強對重要流動信息的管理。2001年通過的《美國愛國者法案》,以反恐的名義賦予警察機關更大權力。但該法案頒布至今仍頗具爭議,因為它在增強政府搜集和分析民眾私人信息權力的同時,極大地侵害了公民的隱私權。
美國自“9·11”事件后,在網絡信息立法領域從過去“保守”的對網絡設施進行保護以及打擊國內侵害網絡信息安全行為,轉為“主動出擊”拓展先發(fā)制人的網絡攻擊以及通過國際合作謀求“全球制網權”的轉變。奧巴馬政府為了彌補“斯諾登事件”給美國形象帶來的負面影響,極力推出旨在保護公民隱私以及私有網絡設施安全的法律(如2014年的《國家網絡安全保護法》)。
我國網絡信息立法的發(fā)展方向及存在的問題
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是我國第一部規(guī)范互聯網行為的專門性法律,說明我國開始將網絡信息安全問題上升到國家安全的高度。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發(fā)布的《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將未經授權在網絡公開他人隱私信息的行為列為違法行為。
2015年7月通過的《國家安全法》,是我國根據國家安全形勢的發(fā)展變化制定的一部基礎性的法律,并提出“網絡空間主權”的概念。在國際合作方面,從2007年至今,中美兩國已經成功舉辦了八屆“中美互聯網論壇”。
目前我國網絡信息立法的發(fā)展方向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經濟發(fā)展;保護公民個人的網絡信息安全;維護國際互聯網安全秩序,反對網絡霸權主義。但在立法發(fā)展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目前大部分立法內容分散在不同的部門法之中,實踐中難以切實保證相關利益;二是應加強應對國家信息安全領域的立法活動;三是應加強國際合作,掌握網絡信息安全的國際話語權。
美國網絡信息立法對我國的啟示
第一,適時調整網絡信息立法政策。我國在網絡信息立法領域的發(fā)展相對滯后。第一部規(guī)范互聯網行為的專門性法律《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是在2000年通過的。在之后的幾年中,圍繞網絡信息制定的法律內容多是在微觀層面以補充、修訂為主。如因網絡著作權侵權事件不斷發(fā)生,2001年修訂《著作權法》時增加了對“網絡傳播權”予以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在網絡不良信息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況下,2006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加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傳播不良網絡信息的條款。在宏觀層面,2014年2月習近平主席在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上指出,“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是事關國家安全和國家發(fā)展、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工作生活的重大戰(zhàn)略問題”。習主席的論述已經將網絡信息立法提升至維護國家安全的高度,那么相關立法政策應適時進行積極調整,從而進一步維護我國的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和國家戰(zhàn)略。
第二,制定針對保護網絡信息的專門法律。目前我國保護網絡信息領域的專門性法律文件有三部,即2000年的《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4年通過的《電子簽名法》和2012年的《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除此之外,涉及網絡信息的法律內容均滲透在其他多個部門法之中。盡量涵蓋大部分部門法領域是網絡信息立法發(fā)展的時代需求,但是專門性法律法規(guī)的缺失仍使我們面臨諸多問題。反觀美國在該領域的專門性法律法規(guī)有數十部,如果再加上涉及該領域的其他部門法,大約有百部之多。我們認為,專門性的網絡信息法律缺失會對該領域的立法發(fā)展帶來不利影響:一是缺少專門性法律不利于通過法律途徑處理該領域的問題,或者使解決問題的過程變得繁瑣;二是該領域相關法律內容分散在多部部門法中,不利于相關法律內容的學習和普及;三是不利于形成良好的法律群眾基礎,導致有法難依,更會影響未來網絡信息立法的發(fā)展方向。因此制定針對保護網絡信息的專門法律應作為相關立法發(fā)展的重要規(guī)劃之一。
第三,國家網絡信息安全為首要任務。2013年之后,我國新一屆政府的多項舉措表明中央更加堅定了通過網絡信息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信心與決心,如在2015年7月發(fā)布的《國家安全法》中寫入了“國家建設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絡和信息技術的創(chuàng)新研究和開發(fā)應用,實現網絡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tǒng)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絡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和發(fā)展利益”的條款。但是上述法律條文頒布的意義,目前更多體現在法律原則上,具有理論指導性的作用,并沒有規(guī)定一旦發(fā)生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或者是否存在應急方案等行為指導性。我國在保護國家網絡信息安全領域的立法仍然亟待制定并頒布實施。
第四,切實保護公民的網絡信息隱私權。我們認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理順維護網絡安全和保護公民網絡隱私權的立法關系:一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經濟發(fā)展是國家的根本使命,國泰則民安,沒有國家的安定,公民的任何權利都難以保障;二是保護公民個人的網絡信息安全,尤其是保護公民隱私權是政府的基本義務。國家是由公民組成,而政府作為向公民提供服務的公共機構應當在憲法的規(guī)定下保障公民享有合法權利。同時,公民合法權利的行使對于國家的內部穩(wěn)定具有關鍵作用;三是在立法層面,上述根本使命與基本義務都是政府的重要工作,對兩者的保護不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最終目標應是實現共贏。
第五,積極參與網絡信息立法的國際合作。在組織國際會議方面,“中美互聯網論壇”和“世界互聯網大會”積極探索各國在互聯網技術及網絡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合作并推動相關機制的運作。在參與國際網絡信息法律事務方面,2006年我國正式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積極參與網絡信息立法的國際合作,對于我國國內網絡信息立法的發(fā)展而言,既是機遇也是挑戰(zhàn)。通過國際合作,有利于我們了解和學習其他國家在網絡信息立法領域的實踐經驗,也有利于我國在國際互聯網管理和發(fā)展中發(fā)出更多的聲音,承擔更多的立法責任;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國內網絡信息立法的發(fā)展現狀和存在問題,需要在比較借鑒國外相關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積極推進國內網絡信息立法的進程。
(作者單位:中央司法警官學院)
【注:本文系2014年度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成果,課題編號:14SFB5004】
【參考文獻】
①李春華、萬其剛:《國外網絡信息立法情況綜述》,《中國人大》,2012年第22期。
責編/譚峰 美編/于珊 王夢雅(見習)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chuàng)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