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訴權具有獨立的地位和價值,這不僅是當事人尋求司法正義的手段,也是公民應當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訴權的人權化在實踐中不僅可以有效保護作為人權的訴權,更能有效發(fā)揮訴權對人權的司法保護和救濟作用。
【關鍵詞】訴權 人權 司法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訴權不僅包括公民訴權,也包括其他組織體的訴權
訴權最初是市民法意義上的權利,訴權概念最早出現(xiàn)于古羅馬時期,羅馬法中的actio(訴權),是由法律分別規(guī)定的、各有適用條件和程序、權利人得據(jù)此請求司法救濟的方法。 “訴權”一詞最早是由1806年法國《民事訴訟法典》所直接使用的。而后,訴權概念為民法訴訟理論所繼承并隨著時代不斷發(fā)展,歷經(jīng)私法自治時代的私法訴權說,國家本位時代的公法訴權說及憲法訴權說幾個階段。
第一,私法訴權說。私法訴權說認為程序法是實體法的附屬部分,忽視訴權的獨立價值,而將訴權看做是實體法上請求權的變形物,私法訴權說忽視了訴訟法的獨立價值,其不承認訴權是獨立于實體權利的程序性權利。
第二,公法訴權說。公法訴權說認為訴權在性質(zhì)上不是依據(jù)私法上的請求權派生的權利,而是一種公法上的權利,其是向法院請求保護權利和解決糾紛的權利。公法訴權說一方面確立了訴權的公法屬性,它使得訴權行使的對象不是私法關系中的另一平等主體,而是國家的司法機關。另一方面公法訴權說將訴訟法與實體法區(qū)分開來,以訴權等為基本概念建立了獨立的訴訟法學科,為權利的實際享有與救濟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第三,憲法訴權說。憲法訴權說體現(xiàn)了訴權的憲法化趨勢,其包括兩個方面的內(nèi)容。其一,訴權具有憲法依據(jù),即訴權作為一項公民基本權利為憲法所規(guī)定。在現(xiàn)代法治國家中,訴權作為保障人民真正享有憲法所保護的基本權利的載體,也應當為憲法所明確規(guī)定,成為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其二,能夠進行憲法訴訟的訴權,即是在憲法制度上建立一種救濟性的人權保障機制,賦予公民依據(jù)憲法訴訟的方式糾正國家公權力對基本人權的侵犯。
綜上,現(xiàn)代意義上的訴權不再局限于民法領域,訴權的享有主體也不再是民法意義上的“私人主體”,訴權作為現(xiàn)代司法制度中的基本概念,適用于一切可以提起司法訴訟的主體。訴權不僅包括公民訴權,也包括其他組織體的訴權,如國家的訴權。
訴權對實體人權具有保障作用
憲法訴權說主張訴權入憲已經(jīng)包括了訴權應當是一項基本人權的思想。訴權人權說就是伴隨著訴權憲法說而產(chǎn)生,側重將訴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來進行保護和發(fā)揮訴權對人權的制度化保障作用。
現(xiàn)代訴權理論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將訴權與人權聯(lián)結起來進行考慮。訴權的人權說首先建立在公法訴權說中訴權是一項獨立的權利的基礎上。受憲法訴權說的影響,將訴權上升到基本人權的高度,認為訴權是憲法規(guī)定的基本權利,是基本的人權;是現(xiàn)代民主法治社會第一制度性的人權。
訴權人權化首先體現(xiàn)在訴權應是一項基本的權利,具有基本公民權利的地位;其次,人人都不受歧視地享有訴權;再次,訴權的法定權利地位決定了該項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侵犯個人訴權的行為都構成對法律的違反,應當受到追究。對訴權損害的追究,不僅在于制裁和賠償,還要求使之盡快恢復原狀,以保證當事人繼續(xù)享有訴諸司法機構的權利。
訴權人權化的表現(xiàn)除了體現(xiàn)在憲法以公民基本權利對訴權的規(guī)定外,還體現(xiàn)在國際人權文件對訴權內(nèi)容的確認和保障。比如,《世界人權宣言》第8條規(guī)定的請求法院救濟權和第10條規(guī)定的公正審判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款的公正審判權等都包含有訴權的內(nèi)容。區(qū)域性的人權公約,如《歐洲人權公約》關于有效救濟權和公正審判權的規(guī)定,《非洲人權與民族權憲章》公正審判權和《美洲人權公約》公正審判權和司法保護的權利都包含有訴權的內(nèi)容。人權條約中的有關訴權的規(guī)定,締約國有義務尊重并予以實現(xiàn),通過國內(nèi)法將這些內(nèi)容具體化和國內(nèi)化?!稓W洲人權公約》還直接規(guī)定有國際層面的個人尋求國際司法機構司法保護的訴權。
訴權是一項獨立的程序性權利,具有對實體人權的保障作用,因此,可以說訴權構成了人權的程序方面,具有與其他人權一樣的人權屬性。訴權被認定為一項人權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從人權高度來看待訴權,提升了訴權的品格;另一方面,從訴權的角度來看待人權,也豐富了人權的內(nèi)涵,使人權概念實現(xiàn)了現(xiàn)代化的轉(zhuǎn)向。
訴權的人權化在實踐上也具有重要意義,其不僅可以有效保護作為人權的訴權,更能有效發(fā)揮訴權對人權的保護和救濟作用。
訴權的生命不僅在于訴權為憲法所確認,更在于訴權的行使
人權是公民人作為社會人應當享有的權利。人的基本權利不應當僅僅停留在道德層面,其應當為法律所確認和保障實現(xiàn),這樣才能夠發(fā)揮人權對于人的價值。人權在法律制度層面上,不僅包括法律的確認,更重要的是權利實現(xiàn)機制,包括權利的行使和救濟。在現(xiàn)代法治社會中,司法機關是保障人權的主要手段,它有權接受侵犯人權的控訴并提供補救,司法機制是保障人權實現(xiàn)的最終法律救濟制度。
司法機制作為公民對抗來自公權力部門或者私權利主體的權利侵犯的救濟手段,應當為公民所掌握。因此,訴權作為一種司法保護請求權,是啟動司法保護機制的積極權利,這使其成為權利司法保護機制中最核心的一環(huán)。通過訴權的行使,法律上的人權具有了制度上的保障,當權利受到侵犯時,訴權可以有效保護受到侵犯的權利,使之得到補救。這種法律制度上的保護,是有法律拘束力作為后盾的強制性保護,有別于道德對人權的保護。在現(xiàn)代司法制度下,司法是保障人權的最后屏障,訴權不再是從屬于司法權,而是一項為市民所掌握的獨立的人權。通過訴權的行使,啟動司法審判機制,對違反公民基本人權的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以保障公民權利。
從訴權的角度來講,司法對人權的保護機制包括普通訴訟、憲法訴訟和國際人權控訴。在國內(nèi)法中,個人對于來自私主體或者公權力機構的人權侵犯可以援引的司法救濟機制包括普通訴訟和憲法訴訟。對于不符合人權保障要求的具體侵犯人權的行為,不論其是私主體行為還是政府行為,個人可以援引普通訴訟機制保障權利。而對于抽象的公權力行為,如立法,其是否符合人權保障的要求,則是普通訴訟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需要憲法為公民權利平等對抗國家權力提供一個平臺。而憲法訴訟機制賦予了公民依據(jù)憲法將政府實施的普通訴訟可訴性行為以外的侵犯基本人權行為通過憲法評價的方式予以糾正的手段。從人權保障作為憲法的終極性目標角度來看,通過普通訴訟與憲法訴訟相結合的方式為人權提供絕對的司法保障,是現(xiàn)代憲政制度的一個標志。
司法對人權救濟的最終性和徹底性,決定了訴權作為主動性權利的窮盡性和開放性。在窮盡了國內(nèi)的人權救濟機制后,個人可以援引的國際性的人權司法保護機制。通過行使個人的國際訴權,個人可以在國際層面請求對涉嫌違反人權保護義務的國家進行司法審查。
隨著訴權為憲法所確認和訴權的國際化、人權化,訴權已經(jīng)發(fā)展成為一項基本人權。訴權相對于其他法律上的人權而言是基礎性,也是絕對的。在現(xiàn)代法制社會中,以解決爭議為職能的司法制度是公民個人依法確認自身所享有的人權的實然性的唯一有效的手段。訴權的生命不僅在于訴權為憲法所確認,更在于訴權的行使,以實現(xiàn)司法對人權的保障,因此,訴權應是現(xiàn)代法治社會中第一制度性的人權。
(作者單位:石河子大學新疆治理現(xiàn)代化研究中心)
【注:本文系石河子大學高層次人才啟動項目“民族區(qū)域自治下新疆社會治理法治化研究”(項目編號:KC0015)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①王錫三:《民事訴訟法研究》,重慶:重慶大學出版社,1996年。
②臧其榕:《論訴權的憲政保護》,《當代中國研究》,2004年第3期。
③莫紀宏:《論人權的司法救濟》,《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
責編/ 潘麗莉 宋睿宸(見習)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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