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侵權責任法》采用具體列舉的方法規(guī)定了侵權責任所保護的權益范圍,此種技術處理遏制了主觀判斷對權益范圍的想象空間,因而具有極大的局限性。而合同法建立在債權體系基礎之上,并尊重私法自治原則,合同法所保護的權益范圍甚至比侵權責任法更靈活和寬泛,由此導致合同責任保護權益的范圍更廣泛,因而較之于侵權責任具有明顯的開放性。
【關鍵詞】合同責任 侵權責任 寬容性 優(yōu)越性
【中圖分類號】DF418 【文獻標識碼】A
雖然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兩大責任體系的并存已是私法領域既成之格局,但是依然不能擺脫歷史所形成的契約的死亡與再生爭論的陰霾,以及侵權責任法擴張的洶洶來勢。“合同責任不同于侵權責任的最大特點,在于其貫徹了私法自治原則。”民法的這一基本理念,一直備受各國學者關注。合同法所蘊含的自由精神是國家公權力退讓的結果,是與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相適應的,是對私法自治精神最大化地彰顯。
合同法保護權益的寬泛性和靈活性
合同法保護返還利益、期待利益和信賴利益。合同法保護的是債務人未依合同規(guī)定履行時,債權人依合同本來應該得到的利益,即履行利益。侵權法保護的是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債權人享有的不受債務人和其他人侵害的現有財產和人身利益,即固有利益或維護利益。而從傳統(tǒng)合同法理論來看,合同法保護的權益遠不止如此,應該包括返還利益、期待利益和信賴利益,履行利益和期待利益應該作為等同的概念。合同法還保護返還利益,即合同一方當事人基于對對方的信賴而向對方交付了某些價值,當對方違約時,該方有權要求返還的價值。
侵權責任法保護固有利益。侵權責任法保護的客體是受害人之固有利益,即財產和人身權益。對固有利益的賠償須達到法律對生命、健康以及人格尊嚴等最初維持的狀態(tài)。
合同法所保護的利益和侵權責任法所保護的利益的區(qū)分對于研究兩法的關系非常必要,其界分在于:第一,是否存在合同前提,以期待利益為首的合同法利益群是從合同債權中產生的,其范圍界定也要參考合同的目的。第二,賠償的確定標準不同,如上所述,信賴利益、返還利益和期待利益的賠償標準分別是達到合同訂立之前或者訂立之后的某一特殊狀態(tài),而侵權責任法上對固有利益的賠償,直接從完全賠償出發(fā),沒有合同法利益構成體系的復雜層次。第三,關于具體賠償方式的區(qū)別,在違約責任中實際履行是最接近于合同目的實現的方式,出現了違約,除非是合同履行不能、成本過高或者合同性質不適合履行等情況,一般當事人可以選擇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完成合同預設目的。第四,是否可以賠償精神損失,合同責任中并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因為合同更多地是關注財產上的價值變化,而固有利益要求維護身體、生命健康以及人格尊嚴的完整性,其中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
合同法對權益保護的寬泛靈活性。在許多情況下,侵權責任法的適度擴張對于保護受害人的權益和有效救濟受害人是有利的,但是,并不能就此否認合同法在保護受損害權益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嘗試??陀^而言,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在保護的權益方面是各有側重的,不能說誰的保護更多或者誰的保護更重要,因為絕對權和相對權對經濟、社會以及整個人類文明的維系和發(fā)展都是不可或缺的。
合同責任構成要件設置的寬容性
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構成要件的各元素自然都是在各自體系構造之實然狀態(tài)下所做的應然選擇,各有其存在價值,這里的探討并非建立在整體構成要件的比較上,而是建立在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交叉領域或者競合領域的橫向比較上。
嚴格責任對于保護受害人利益更加有利。侵權法現代化的過程,實際上是以過失責任為基礎的傳統(tǒng)侵權法在不斷適應新的社會需求的過程中所進行的一系列補充、調整和完善。我國《侵權責任法》已經形成了以過錯責任為主、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多元并立的立法模式。在多元化的規(guī)則體系之下,侵權責任法的總體歸責原則依然是過錯責任。關于《合同法》的歸責原則主流的觀點認為,《合同法》將嚴格責任作為一般責任,但并不否定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是一般歸責原則,過錯責任是特殊歸責原則。
約定責任減少了受害人的舉證負擔。判斷侵權責任法擴張形勢下的兩法界分最根本的標準之一就是看兩法在具體訴訟中能為受害當事人提供多大幫助和便利,所以舉證責任的負擔大小和安排合理性也是有待考察的重要指標。在契約債務得不到履行時,債權人不需要證明債務人存在故意或者過失,只需要證明債務不履行的事實、損害的后果以及因果關系即可,可見,合同責任的嚴格歸責原則下,證據的舉證對于債權人而言是輕而易舉的。
合同責任中省略了復雜的因果關系推理過程。在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之外,因果關系也是合同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合同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前因后果關系,這是一個事實判斷問題,更是一個價值判斷問題。合同中的因果關系很少被提及,不是因為不存在,而是因為其中的事實判斷過程被價值判斷過程所取代,通常受損害一方只要證明存在違約事實以及損害后果,因為合同法強調的是違約行為對損害后果的引起關系,出現違約行為基本上都會導致?lián)p害的產生。所以,違約行為的事實本身已經涵蓋了一部分因果關系的判斷,而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是確定侵權責任歸屬的重要依據,相比較合同責任,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復雜得多。
合同法救濟方式的優(yōu)越性
合同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具有便易性。如果選擇合同救濟的方式,除了以損害賠償彌補受損害一方的利益損失之外,還包括向著合同目的實現的實際履行方式,實際履行在特定情況下不失為救濟受害者的好辦法。而侵權責任法僅在損害賠償的層面上才能實現對合同法的擴展,雖然侵權責任中也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多元救濟方式的存在,但通常只是針對單純的侵權行為適用,而對于契約、侵權并存的情況往往并不適用。侵害物權所造成財產損失主要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對這兩種損失的具體數額的計算也是確定賠償范圍的關鍵。雖然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制度對人身損害以及精神損害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但是在單純的財產損害的確定上其計算過程過于麻煩,缺乏統(tǒng)一而清晰的標準,從體系的比較來看,侵權損害賠償無法回避或者無視合同責任中違約金的沖擊。
合同中非財產性損害保護的擴展趨勢。近年來,無論是違約事件還是侵權事件中,當事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內容都有所增加,這體現了公民維權意識的萌發(fā),反映了社會轉型時期的特殊要求,也對相關立法提出了不小的挑戰(zhàn)。實際上,在非財產性利益的救濟問題上,已經形成了契約與侵權的挑戰(zhàn)性邊際。非財產性損害的賠償問題,既是合同問題,也是侵權問題,只是停留在民法理論的爭論階段。
合同法建立在債權體系基礎之上,私法自治原則貫徹始終,由此導致合同法所保護的權益范圍更加寬泛。對于違約中的精神損害問題,應該持開放態(tài)度,在不違反限制性規(guī)定的前提下,應當給予精神損害以合同救濟,這是現實生活的必然要求,也是未來法律發(fā)展的必然趨勢。
(作者單位分別為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大連藝術學院)
【參考文獻】
①王利明:《侵權責任法與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權責任法的擴張為視野》,《中國法學》,2011年第3期。
②張國林:《合同法上的期待利益研究》,《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
③馬特、李昊:《英美合同法導論》,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9年。
④崔建遠、韓世遠:《債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
責編/周曉燕 劉芋藝(見習)
美編/ 王夢雅(見習)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chuàng)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