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推進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過程中,建設服務型政府是一個重要方面。行政訴訟作為一種保障公民權利、監(jiān)督行政權依法行使的公法訴訟,在政府職能轉變的大背景中發(fā)揮更為穩(wěn)妥積極的作用是責無旁貸的。筆者認為,根據(jù)目前的法治實踐,完善政府信息公開訴訟、規(guī)范行政裁量權行使以及適當拓寬行政公益訴訟范圍應當是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進程中的三個可能的切入點。
【關鍵詞】 行政訴訟 服務型政府 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進程中建設服務型政府面臨的幾個問題
在推進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過程中,建設服務型政府是一個重要方面。服務型政府理念如何落實到實踐中,在當前的形勢下,從大方面而言有三方面相對欠缺,其一,政府信息公開不足。社會公眾和政府之間的良性互動最為基本的前提就是知曉和掌握有關的事實和信息,進而才有可能實現(xiàn)社會公眾的自我管理和自我負責,達到政府和公眾的良好互動。否則,由于正確信息的缺乏,社會公眾很容易在某些似是而非的“事實”或是觀念引導下,做出某些錯誤行為,影響社會平穩(wěn)運行。
其二,社會救助、救濟等行政給付行為的裁量權行使存在缺陷。公共產(chǎn)品提供的行政裁量存在缺陷。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應當具有均衡性和平衡性,對于公共產(chǎn)品給付的行政裁量應當正確適當。針對政府機關作出行政給付行為以及如何提供公共服務所進行的裁量,應遵循一定的裁量基準或是裁量準則,保證裁量結果的公正、適當。
其三,對于公共產(chǎn)品提供不足的救濟手段有限。如果公共產(chǎn)品的提供存在缺陷甚至完全缺失,社會公眾作為相應給付內(nèi)容的潛在接受者,是否可以進行救濟?無從得到救濟的權利,只能稱其為紙面上的權利。近年來,在某些公共產(chǎn)品提供的利益訴求方面,發(fā)生的多起群體性事件在某種程度上促成了一些社會問題的解決。但顯然以理性的方式參與公共產(chǎn)品提供不足的救濟,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問題對公眾來說會是一種更好的選擇。
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訴訟制度
根據(jù)“透明政府”“法治政府”“責任政府”建設的總的方略,可以考慮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做出以下完善:首先,應當明確“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總原則。此項原則的確立,不但緣于政府信息的“推定公開”本就應是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的基本原則,也在于這一原則的確立將會在通過行政訴訟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方面起到積極的作用。
其次,進一步細化明確政府免予公開的信息范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對于免于公開的信息種類的界定,尤其是對行政機關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的涉及國家秘密、社會穩(wěn)定以及商業(yè)秘密等種類構成,應當對涉及到的相關概念及內(nèi)涵進行明確地界定。
再次,適用《保密法》或是《檔案法》確定政府信息免予公開應當采用嚴格的程序性規(guī)定。這可以避免認定構成秘密或是檔案較為隨意,或是在涉訴后才認定政府信息屬于保密或是檔案信息的不正?,F(xiàn)象;對于依據(jù)“其他的規(guī)范系文件”即可以決定信息免予公開的可能“架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情況,一方面需要明確此類作為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層級,層級過低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應作為政府信息免予公開的依據(jù);另一方面,即使使用此類規(guī)范性文件決定政府信息免予公開,也應當遵循相應的程序規(guī)范,避免認定為免予公開的范圍過于寬泛,違背了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本意。
最后,如何認定信息公開制度中的第三人異議應更加明確。行政合同也是其履行行政職能的重要方式,因此也應當受到依法行政這個行政法總原則的約束。此類合同因為涉及到行政權的行使和全社會公共資源的使用,不應當以商業(yè)秘密和第三人異議等為由拒絕披露相關情況,特別是目前在土地出讓、企業(yè)轉制、征地拆遷等問題成為腐敗高發(fā)區(qū)和社會公眾重要關注點的現(xiàn)實情況下,通過相關信息公開也能夠更好地推進依法行政。
完善對給付行政裁量的司法審查
服務型政府的構建同樣要求行政機關適當行使行政裁量權。就這個角度而言,筆者認為,完善對于給付行政裁量的司法審查,應當注重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審查給付行政中的裁量行為是否遵循相關的行政慣例。行政機關對于類似情況所作的裁量結果,會使相對人對此類情況下應當如何作出裁量行使產(chǎn)生一定的信賴,因此要求行政機關保持類似情況下裁量理由和裁量結果的一致性。如果行政機關針對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理結果,則可以視作一定意義上的“濫用職權”,對此應予審查。
第二,審查給付行政裁量是否說明理由。行政機關為使最終的裁量決定獲得法院的支持,必須對考慮了哪些訴求,拒絕了何種訴求,以及選擇這樣處理的規(guī)范和事實依據(jù)進行說明。
第三,也是筆者認為最為重要的方面,是應當審查行政裁決的作出是否遵循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是行政機關作出裁量行為時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也是司法對行政裁量行為進行規(guī)制必須審查的方面,不但在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對行政裁量的規(guī)制適用比例原則,在英國等普通法系國家行政法中也都已經(jīng)逐漸引入比例原則。對于一些明顯不適當?shù)男姓昧?,例如雖是授予安居房屋使用權的給付行政,但是將老人安置到最高層導致其行動極其不便的行政裁量是否可以進行合法性審查?筆者認為,一方面,應當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按照“顯失公正”或是“濫用職權”的認定標準,盡量將此類明顯失當?shù)牟昧啃袨榧{入到合法性審查的范圍。另一方面,為了對相對人的權利進行較為便捷的救濟,應當通過法律解釋等方式,擴大適用司法變更權的適用范圍,將其由僅僅適用于行政處罰擴大到適用于行政裁量,通過司法對明顯失當?shù)男姓昧康闹苯幼兏?,使相對人的權利可以得到更加方便的救濟?/p>
逐步擴大給付行政公益訴訟范圍
按照目前行政訴訟對于原告起訴資格所規(guī)定的條件來看,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和受案范圍的規(guī)定基本按照“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和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人身權、財產(chǎn)權”這兩個原則確定。這種原告資格的確定方法,雖然已經(jīng)突破了“僅具體行政行為直接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一最初的模式,對于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已經(jīng)進了一步,但現(xiàn)有的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標準仍然局限于權利訴訟,即必須在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當事人特定權利時,當事人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否則即不具備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適格的原告主體資格。而如果按照這個標準確定的話,對于公共工程等行政給付行為的欠缺,因為還沒有特定的使用者,難以按照現(xiàn)在的標準提起行政訴訟來主張權利。
對于涉及到行政給付方面的公益訴訟種類具體應當如何進行完善,筆者認為,從大的方面進行思考,可以有以下兩個方面內(nèi)容。
其一,對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再認識。應當肯定的一點是,即使是在立法中承認行政公益訴訟,也不意味著,任何人對任何事均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應該是一個高效、有效的制度,能夠更好地促進依法行政和整個社會行政管理的良性運轉。“公益”并非是無邊無沿,也應當限制在一定的特定對象之內(nèi),而并非無任何限制。此外,對于給付行政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應當對被訴的行為具有利益。筆者較為認同以下這種確定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標準:一是是否受到了被訴行政行為的特殊損害;二是因投訴而產(chǎn)生法律利害關系,但是這種關系應當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nèi);三是因負有管理職責而具有法律利害關系。
其二,法院如何審理給付行政公益訴訟??梢杂幸韵聨追矫娴目剂浚菏紫龋痉C關受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并不是代表司法機關判令行政機關對于此類問題做出具體的作為種類,對于必須由行政機關認定且行政機關具有自由裁量權的問題,司法機關只是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即可,此類判決在審判實踐中也具有可執(zhí)行性。其次,在沒有明確受害人指向的公益訴訟中,法院應當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對于行政行為的合法與否做出判斷。在本應當負有行政給付責任的機關違法行為已經(jīng)發(fā)生,行政給付再無意義的情況下,法院還可以做出確認違法的判決。
(作者單位:南陽市委黨校)
【參考文獻】
①付子堂:《論建構法治型社會管理模式》,《法學論壇》,2011年3月10日。
責編/潘麗莉 宋睿宸(見習)
美編/王夢雅(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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