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媒體與司法機構之間的博弈由來已久,兩者在推動社會事件解決的過程中雖然理念、方法、行為大相徑庭,但卻基于共同的價值追求,因此存在相互協(xié)調、相互促進的可能,“博弈”的存在可以杜絕任何一方權力放大化或絕對化,最終促使公平正義的實現(xiàn)。
【關鍵詞】司法機構 輿論監(jiān)督 博弈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媒體與司法機構之間的博弈形成并非偶然,它是社會發(fā)展進程中公共權力相互制衡的需要,任何一個國家政權在進行社會事務管理的過程中,都要遵循“順應民意”的原則和滿足“民心所向”的需求,以此來排除政權執(zhí)掌過程中的“大部分障礙”,然而“民意”“民心”本身是多元化且相對抽象的概念,它既可以是公民意志力自然、集中的表現(xiàn),也可以是一定社會背景、時代背景下特定主體的價值取向,而媒體可以滿足公共策略制定中對輿論樣本的收集需求,保障“民意”“民心”的有效性體現(xiàn)?;诖?,出現(xiàn)了媒體對司法機構的輿論監(jiān)督需求,并通過公民個體的反饋實踐司法獨立的理念,形成相對一致的社會正義價值理念。但是,媒體和司法機構對于社會正義的理解側重和衡量標準是不同的,由于媒體在公民訴求表達方面的“不可替代性”,導致它更關注道德上的正義價值,而司法機構則追求法律層面的正義價值,因此在同一個政治生態(tài)中兩者之間的矛盾是必然的。
媒體與司法機構之間的博弈生成機制
首先,媒體行使輿論監(jiān)督權過程中對司法獨立的侵犯。媒體與司法機構針對“正義價值”追求的過程中形成截然不同的取向和尺度,媒體更關注道德層面的正義價值判斷,這源于媒體對社會事件沖突關注的職業(yè)屬性。媒體的產(chǎn)品是新聞,新聞的關鍵在于矛盾,矛盾則是形成輿論的核心,在我國法治建設尚未完善的前提下,“矛盾”則更多地集中在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媒體輿論監(jiān)督是社會公眾尤其是“弱勢群體”尋求援助的重要渠道,進而激化了道德和法律的沖突。
但對于司法機構而言,“合法性”是唯一的價值衡量標準,這也是導致“正義價值”價值觀分歧的關鍵。在諸多社會事務中都存在“合理但不合法”的問題,即在道德層面可以引起公眾的支持、共鳴和理解,但在法律上卻行不通。在道德訴求無法滿足的情況下,原本應該保持“客觀中立”的輿論監(jiān)督就會轉向“道德尋租”,通過發(fā)動公眾情緒來制造傾向性明顯的輿論,以實現(xiàn)左右司法的目的,這一類行為在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中更為常見,盡管在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公正性前提下,司法妥協(xié)的可能性極低,但不能完全否定存在司法干預的可能性。
媒體在行使輿論監(jiān)督權過程中對司法獨立的侵犯還在于長效的社會心理慣性塑造,媒體不具備案件的調查權,自然也無法全面、清晰、準確地了解案件的始末,單憑猜測和推斷形成的結論,很可能被司法活動推翻。而在此之前,輿論監(jiān)督效應的形成導致公眾早已認定“事實真相”,巨大的結果反差會將社會公眾輿論焦點集中在“司法腐敗”上,甚至轉移到司法機構從業(yè)人員身上,強化“官官相護”“法律不公”等認識。
其次,司法機構堅持司法獨立過程中對媒體行為的抵制。從司法機構自身權利的實踐特征分析,任何一個案件的調查、取證、采信都有固定的流程和嚴格的規(guī)范,只有充分還原事件和回溯證明才能做出結論。而在這一過程中,“司法獨立”自身的局限性也充分暴露,包括法官在內的從業(yè)人員并不是事件的親身經(jīng)歷者,即便存在有說服力的主觀內容,也需要結合事件遺留的證據(jù)、線索加以推導,提供相當量的事實證據(jù),才能保障司法裁決的公信力。
當然,司法獨立對司法過程中的主體并不具備排他性,當事人雙方、媒體同樣具有發(fā)言權(源于私力救濟和言論自由),而司法機構為了維護司法獨立的客觀性,避免欺騙、誘導、脅迫等混淆事實的“變量”出現(xiàn),需要開辟一定程度的封閉空間,實現(xiàn)司法工作與社會環(huán)境的隔離。人作為一種情感和思維的動物性載體,對待外界干擾因素不可能一貫的無動于衷,權力、輿論、私欲等均可能形成影響司法活動公正性的干擾因素,換而言之,媒體的輿論監(jiān)督極可能干擾司法公正,例如通過傾向性嚴重的新聞報道加以誤導,導致司法機構形成先入為主、區(qū)別對待的態(tài)度,甚至迫使司法機構做出迎合媒體輿論的言論。
基于此,司法機構對媒體行為的抵制就順理成章。一方面,從司法機構工作人員角度來看,遵循法律思維的少量個體需要應對社會公眾和媒體的輿論壓力,這極容易引起正常的司法效應消解,越是忠實于司法獨立就越容易引起輿論監(jiān)督的質疑。另一方面,司法機構的運作本身非常依賴“精英模式”,即司法獨立的實現(xiàn)是建立在高水準司法技能基礎之上的,并且具有專業(yè)技能、淵博知識和職業(yè)素養(yǎng)的“司法共同體”普遍認為,“法律的統(tǒng)一性、平等性和確定性很難由一個建立在這樣一種信念上的制度去實現(xiàn):任何人都有能力主持司法審判,那種妨礙門外漢正義感的法律越少越好”。從這一認知角度來看媒體的輿論監(jiān)督,自然會引起“司法共同體”的反感和抵制。
此外,司法機構對媒體行為的抵制還源于法律意識形態(tài)上的“對等性”,“司法,又稱為法的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jù)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所以“司法權”是有明確旨歸的,而媒體的“輿論監(jiān)督”究竟是一種權力還是權利,在學術界還存在一定的爭議。“第四種權力”的提法來源于國外,而我國《憲法》中提出新聞媒體監(jiān)督權本身與知情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言論自由權等是一致的,屬于公民在政治生態(tài)中的一種“權力延伸”;現(xiàn)階段,媒體輿論監(jiān)督明顯具有“雙重性質”,我們不能否定其“權利”的法律定義,又不能忽視其“權力”的社會作用現(xiàn)實,因此媒體與司法機構之間的博弈又牽涉更深層次的法律研究,如權利主體。
我國民主法治建設過程中媒體與司法機構的博弈關系分析及反思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新聞媒體要加強對執(zhí)法司法工作的監(jiān)督,但對執(zhí)法司法部門的正確行動,要予以支持,加強解疑釋惑,進行理性引導,不要人云亦云”。同時,《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jiān)督的若干規(guī)定》中也要求“妥善處理法院與媒體的關系,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jiān)督權,提高司法公信”,在我國民主法治建設進程中,媒體和司法機構的博弈會演變?yōu)橐环N“常態(tài)”,但如何引導這一“常態(tài)”發(fā)揮積極性作用還需要深入研究;僅從兩者之間關系上判斷,包括三個思考方向:正義價值的一致性、輿論監(jiān)督和司法獨立的沖突、輿論理性與司法公正的互補。
第一,正義價值的一致性。法律和道德都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的重要力量,反饋到司法機構上是為了保障當事人雙方得到公平的對待,反饋到媒體上是為了實現(xiàn)“社會公意”的維護,并滿足公眾知情權,促進司法透明化,前者主體穩(wěn)定,后者主體泛化,但同樣以社會公平為己任。因此,“博弈”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
第二,輿論監(jiān)督和司法獨立的沖突。輿論監(jiān)督的“權利”是客觀的,包括司法活動中的知情權、表達權等,但輿論監(jiān)督“權利”實現(xiàn)不能以侵犯其他主體權利為基礎,更不能代替司法機構做出結論,這是導致輿論監(jiān)督與司法獨立沖突的關鍵點。如我國法律規(guī)定在新聞報道中不能涉及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不能披露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相關親屬的信息等,這是基于個人權利保護的需要??陀^上,化解沖突的關鍵在于媒體立足于“中立”地位。
第三,輿論理性和司法公正的互補。依法治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基礎,在法治建設尚未完善的情況下,媒體和司法機構力量的效能旨歸應該是相互促進,而不是非理性的“博弈”,最終演變?yōu)閮蓴【銈慕Y果。司法的本職責任是維護法律公平和權威,輿論則根植于道德土壤,更應該主動承擔推動法治建設的責任,輿論越理性,對社會公眾的法治意識培養(yǎng)越有利,越有助于司法公正的確立。
(作者為中共張家口市委黨校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
責編/宋睿宸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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