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來,我國在跨國追逃犯罪嫌疑人以及贓物方面成效日益顯著,但面臨著即使將犯罪嫌疑人抓捕后,涉案財物往往難以追回的問題。這主要是由于追繳力度不夠、追回機制不完善、涉案財物認定難、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不力等原因造成的。對此,應借鑒國際贓款贓物認定標準,完善我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非經刑事定罪的財產追回機制。
【關鍵詞】跨國追逃 贓物認定 贓物移送 【中圖分類號】D926.13 【文獻標識碼】A
我國跨國經濟犯罪日趨嚴重,外逃犯罪嫌疑人亦呈逐年增多的趨勢,雖然我國在跨國追逃犯罪嫌疑人以及贓物方面成效日益顯著,但追贓難于追人,即使將犯罪嫌疑人抓捕后,涉案財物仍難以追回,從司法實踐來看鮮有追贓成功的案例,這背后有什么深層次的問題和原因呢?
我國跨國追贓面臨著贓物認定難、贓款被揮霍等主要困境
對非法所得的追繳力度不夠。跨國追逃追贓具有很強的涉外性。對于跨國追贓案件中贓物的追繳方面,往往局限于案件偵查階段。到審理期間乃至刑事判決執(zhí)行期間,偵查機關由于案件已經移送至檢察院或法院而停止對涉案財產的追繳活動。而案件從刑事偵查到執(zhí)行生效刑事文書階段需要一年乃至更長的時間,對贓款贓物的追回的社會關注度也會隨之降低,法院往往缺少人力、物力和精力去執(zhí)行具有國際性強、涉外因素多的判決文書。
實施引渡措施難度大。跨國追贓刑事案件與巨額的國有資產流失具有密切的關聯(lián)性。如果與犯罪嫌疑人所在國簽署引渡條約,則會大大方便引渡措施的開展。在司法實務中,成功啟動引渡首先需要雙方有引渡條約,即使啟動引渡措施,因流程復雜,從層層上報到與國外相應的司法協(xié)助機關進行有效對接,需要很長時間。從實踐經驗來看,成功啟動引渡措施時,多數(shù)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已將贓款揮霍,無法實際追回,從而導致我國國有資產以及私有財產的流失。
資產追回機制不完善。由于跨國追贓案件具有很強的國際性,各國在立法規(guī)定及司法實踐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一是鑒于部分犯罪嫌疑人向境外轉移非法資產通常采用洗錢的手段,這導致對違法所得的證據認定存在難點。二是對于刑事判決中的沒收財產范圍,各國規(guī)定不盡相同?,F(xiàn)行國際條約對于國際司法協(xié)助與合作均強調,對于沒收財產條件、證據標準以及沒收程序等法律依據,依照資產流入國的法律規(guī)定進行操作。此外,鑒于全球經濟不景氣的大環(huán)境,贓款流入的國家均不愿意將涉及巨大經濟利益的流入資產再退還回去?! ?/p>
對涉案贓款贓物的認定難。由于司法實務中犯罪活動存在復雜性、財產多樣性等特征,不同國家對于贓物的認定也包含許多特殊法律制度。該類問題成為跨國追贓中最為常見,也是實務處理最為棘手的問題之一。一是善意取得與贓物的認定。對于善意取得與流轉中的贓物的認定,由于各國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增加了對贓物追索的難度。二是國際公約及外國法律對贓物規(guī)定不同?!堵?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規(guī)定,因實施犯罪得到的各種財產為贓物,包括但不限于動產、不動產等各種有形或無形的財產以及權利證書。外國刑法關于贓物的認定也不相同,例如《中美刑事司法協(xié)助協(xié)定》與中國簽訂的刑事司法協(xié)助條約中沒有直接規(guī)定何為贓物,實務中一般是按照國內法的概念認定。國際公約及各國對贓物認定不同,必然導致在跨國刑事案件贓物追索過程中,扣押、凍結乃至執(zhí)行方面存在差異,進而影響贓款贓物的追逃力度。
我國刑法部分規(guī)定影響追贓成效。近年來,我國在跨國追逃案件中,有以下主要影響追逃成效的原因:一是我國刑法對政治犯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導致引渡方面存在模糊地帶;二是死刑制度仍在我國實施,外逃犯罪分子為逃命往往寧可鋌而走險,這增加了引渡和追贓的難度。在死刑犯引渡問題上,國際法越來越傾向不引渡原則,并成為一項國際法上的制度。我國《刑法》中死刑制度仍未廢除,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與其他國家雙邊引渡條約的簽訂。
刑事司法協(xié)助存在困境。根據國際慣例,遣返跨國犯罪人員、追回涉案財物主要通過引渡、國際司法協(xié)助兩種方式。由于美日歐等國因為暫未與我國簽訂引渡條約,故而成為官員外逃的主選目的地。究其原因,還在于我國與上述國家在腐敗犯罪行為的認定與刑法適用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直接影響了雙邊引渡條約的簽訂,成為我國跨國追逃追贓的重點和難點區(qū)域。我國與外國的司法協(xié)助協(xié)定的談判工作漫長又復雜,由于涉及到不同國家制度及意識形態(tài),達成協(xié)議過程艱難。
多措并舉,提升跨國追贓成效
借鑒國際公約或國外對贓款贓物的認定范圍。贓款贓物的認定直接決定了跨國追贓的成效。不同國家的法律對贓款贓物及其替代物的規(guī)定差異較大。我國對該種替代物的法律性質缺少明確規(guī)定。而根據英國刑事法律即《盜竊罪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該種替代物不論是直接替代物還是間接替代物,都不影響其贓物性質。結合《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二條“術語的使用”中關于“財產”的規(guī)定,作為一種抽象的、高度概括的規(guī)定,顯然大于我國對跨國追逃中的贓款贓物的認定范圍。我國《刑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附加刑在“沒收財產”中,此處的“財產”并未作出具體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對財產的認定也未能涵蓋涉案贓物的各種情形,建議改為“沒收因犯罪行為所得的以各種形式存在的財產性權益”,并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完善。這樣對于我國在跨國追贓中的贓物的范圍界定更為科學和嚴謹。
完善我國刑法部分內容。關于政治犯方面的立法規(guī)定。由于各國法系不同,對政治的內涵以及政治犯的理解也不盡相同。何為政治性犯罪,國際司法實務中則由被引渡國決定。我國需要在刑法中予以明確政治犯相關法律界定,以防止在跨國追贓中犯罪嫌疑人有逃避追捕、審判的可能性。關于死刑廢除的問題。雖然,在國內刑法保留死刑的情況下,承認死刑不引渡原則可能會導致出現(xiàn)判決不公的后果,甚至違反罪行法定原則損害刑法尊嚴,但是面對死刑不引渡的國際潮流,為有效懲處犯罪,我國只有承認該原則才能實現(xiàn)對外逃犯罪分子的管轄,才能更好地實現(xiàn)對犯罪分子適用我國刑法,從而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維護刑法的權威。因此,建議對跨國追逃的犯罪分子,根據已經掌握的犯罪證據尤其是協(xié)助追回贓物金額的大小和避免財產損失的程度,作為不判處死刑的法定量刑情節(jié),對于有效提高跨國追贓成效具有積極作用。
建立特殊司法程序。筆者建議在跨國追贓的“刑民交錯”案件中,借鑒美國的民事沒收制度和刑事案件的缺席判決制度,以克服因犯罪嫌疑人死亡、失蹤、潛逃、超過刑事訴訟追訴時效等原因造成的無法追繳贓款贓物的困境。其中,美國的民事沒收制度對解決我國當前的跨國追逃中的財產流失具有非常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該制度是指在生效的刑事判決文書沒有作出前即可發(fā)出民事沒收令,從而獨立于刑事追訴程序的財產沒收制度,有利于對涉案財產價值的保護,防止因較長追贓期限導致的財產流失。在跨國犯罪的民事責任追償方面,建議我國借鑒美國民事沒收制度,在案件進入刑事偵查前或在刑事司法程序過程中,被害人或檢察院機關隨時有權向法院申請民事沒收令,由法院凍結、沒收涉案贓款贓物或退還被害人的財產,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漫長的刑事追訴期間進行財產轉移,以及因不同國家不同的司法制度對訴訟時效、涉案財產所有權歸屬等各種不同規(guī)定,從而導致的生效裁判文書的執(zhí)行困境。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參考文獻】
①梁淑英主編:《國際公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
②黃震:《當前我國海外追逃追贓的法律障礙及解決途徑》,《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15年第2期。
③湯磊:《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發(fā)展及其對我國的啟示——以廣東開平案為例》,《湖北社會科學》,2010年第1期。
責編/宋睿宸 陳楠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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