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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任官要遵循哪些回避制度

核心提示: 任官回避制度初創(chuàng)于東漢末年,唐宋逐漸成熟,明清臻于完備。明清時期在繼承前朝回避制度的基礎上,對官員任職的地域回避、親屬回避、職務回避和師生回避等方面有所增益。明清回避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對抑制地方勢力膨脹,維護絕對皇權,減輕吏治腐敗,維持王朝秩序穩(wěn)定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摘要】任官回避制度初創(chuàng)于東漢末年,唐宋逐漸成熟,明清臻于完備。明清時期在繼承前朝回避制度的基礎上,對官員任職的地域回避、親屬回避、職務回避和師生回避等方面有所增益。明清回避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對抑制地方勢力膨脹,維護絕對皇權,減輕吏治腐敗,維持王朝秩序穩(wěn)定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關鍵詞】明清回避制  皇權專制統(tǒng)治  干部人事制度    【中圖分類號】K207    【文獻標識碼】A

我國古代回避制度的建立,目的是克服世卿世祿制、察舉制等傳統(tǒng)選官制度的弊端。西周時期實行“世卿世祿制”,公卿貴族子弟憑宗法血緣和“嫡長子繼承制”世代為官。這一時期的官員具有“親貴合一”特征,任官不需回避血緣和地域。西漢創(chuàng)立察舉和征辟制,地方官員與豪族實際上掌握了選拔官員的實權。東漢末期世家大族通過察舉制長期把持官員銓選,導致“門生故吏遍天下”,加重了吏治腐敗,選拔的官員“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使察舉制名存實亡。王朝統(tǒng)治者為防止“州郡相黨,朋比為奸”,“乃制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jiān)臨”的“三互法”,但收效甚微。魏晉南北朝實行“九品中正制”,形成歷史上著名的“門閥制度”。

隋唐時期,為了削弱門閥士族制度對皇權的侵蝕,提高官員素質(zhì),初步形成通過公開考試、擇優(yōu)錄取官員的科舉制??婆e制的實行,拓寬了官員的來源渠道,為回避制在唐宋時期的長足發(fā)展供給了必要條件。明清繼承前代回避制的積極成果并不斷增益,最終形成較完備的回避制?;乇苤茝臇|漢末年正式確立到滿清統(tǒng)治結(jié)束,在我國歷史上運行一千八百多年之久,對古代中國的吏治與國家治理產(chǎn)生極為深遠的影響。

明清的地域回避與親屬回避

地域回避,是指任職官員的籍貫與就任地區(qū)不得相同或接鄰。明清繼承唐宋以來的地域回避制度,并形成以地方官的職權范圍和職能性質(zhì)決定回避范圍大小的原則。具體規(guī)定包括:避原籍、寄籍、商籍。明初制定了任官“南北更調(diào)法”,后將回避范圍調(diào)整為回避本籍。清政府順治二十年規(guī)定“督、撫以下,雜職以上,需回避本省”,不允許手握實權的總督巡撫、知府知縣等地方掌印官在本省內(nèi)任職。同時規(guī)定“在京戶部司官、刑部司官,回避各本省分司”,以防止兩部官員在涉及本省賦稅、財政、刑事案件上徇私舞弊。至康熙四十年,規(guī)定順天府人不得擔任五城兵馬司正副指揮。清朝還對官員地域回避的里程范圍作了明確規(guī)定。如“外任官避原籍、寄籍以及鄰省接壤五百里以內(nèi)。教職止避本府”。

雍正時期進一步擴大官員回避的對象,把佐貳雜職也囊括到五百里內(nèi)的回避之列。乾隆后期吏治腐敗,一些異地為官的長官和掌管刑名錢糧的胥吏、幕友合謀,為害鄉(xiāng)里。為了解決這一難題,清政府規(guī)定佐貳雜職必須在五百里外的地方任職。候補候選官員的回避。候補官員要回避距本籍五百里以內(nèi)的職缺。八旗官員的回避。清朝有滿洲、蒙古、漢三支八旗軍,漢八旗最早按照漢官回避慣例,不準在直隸所在府、道、縣五百里內(nèi)駐防。起初,清政府沒有要求滿八旗回避。清兵入關后,為彰顯“滿漢一體”,不僅要求滿八旗回避五百里以外,還要回避田莊所在籍貫。

親屬回避,是指有直接血緣關系和姻親關系的人員,避免在同一衙門,或有上下級關系的衙門,或互為監(jiān)察的單位擔任職務。明朝嚴格限制京官與王府結(jié)親,如果兩者有姻親關系,京官需外調(diào)地方。清朝按照血緣親疏和官員職司大小,對京官和外任官適用的親屬回避范圍做了不同的規(guī)定。京官嫡系親屬回避。清朝不允許在同一部門有直系關系者任職,康熙三年規(guī)定,“凡回避,京官尚書以下筆帖式以上,祖孫、父子、伯叔、兄弟不得同任一署,令官卑者回避,官同則后補之人回避”。

明清的姻親回避與職務回避

姻親回避。乾隆時期進一步把官員的親屬回避范圍擴大到外姻親屬,包括母親的父親和兄弟,妻子父親及兄弟,自己的女婿,親外甥等。宗族回避,滿漢一視同仁。雍正時期規(guī)定,五服之內(nèi)的同族之人,無論住處何方都應回避。揀選官員的親屬回避。欽派的揀選官員如果和被挑選之人,族親中有祖孫父子、胞伯叔兄弟;外姻親中有母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之女婿、嫡甥,不準再擔任揀選官,以杜絕官員把“至親之人”挑選為官。

職務回避,是指一些官員不能擔任某些特定職務。一是監(jiān)察官的回避。明朝規(guī)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僚署同族則以下回避上??频拦賳T(六科給事中和監(jiān)察御史)屬于監(jiān)察官,監(jiān)察官避親在唐宋時期早已實行。清朝規(guī)定,父兄在京現(xiàn)任三品堂官以及在外任督撫之職,其子弟不得被考選為御史。如果子弟有任科道官的,要向都察院據(jù)實稟奏回避。二是特殊職務回避。軍機處是清朝設置的中樞權力機關,地位遠在六部之上。清朝不許文武高官的子弟充任軍機章京,防止他們內(nèi)外交接,泄露朝廷核心軍政機密。三是戶部和刑部任職回避。刑名錢谷事宜關系國計民生,相關親屬須回避。明清時期職務回避較有特色的是戶部司官不用江浙人,因東南地區(qū)系國家經(jīng)濟命脈所在,禁止江浙籍人擔任戶部官員,防止他們弄虛作假。四是師生回避。唐宋以后科舉制廣泛實行,成為選拔官員的主要途徑。明清科考舞弊案越演越烈,主考官和考生之間的請托、門生故舊關系嚴重損害科考的公平性,明清對考生與座師的回避規(guī)定更加嚴格。清朝規(guī)定“若取中之人為督撫司道,而考官適在下屬,應令官小者回避”。當考生出任督撫要員時,考官恰好在其屬下任職,考官須回避。此外,一律不允許鄉(xiāng)、會試主考,同考官子弟親屬參加考試。

總之,明清時期回避范圍越來越大,回避主體越來越多,回避規(guī)定越來越繁密,回避執(zhí)行越來越嚴格,系歷朝所不及。

明清構(gòu)建了較完善的回避程序、違規(guī)懲罰措施等監(jiān)督機制

首先,設立專門的監(jiān)督機關和監(jiān)督人員。除嚴令督撫、大臣審核所屬官員外,都察院各道監(jiān)察御史和六科給事中負責糾察、彈劾官員不法和越軌行為,對保證回避制的嚴格實行具有重要威懾作用。吏部銓選司和兵部在官員升遷、調(diào)任、回避中也發(fā)揮重要的作用。欽差大臣雖然具有臨時性質(zhì),但代表皇帝巡按地方時手握生殺大權,官員的行為都受到欽差大臣的節(jié)制。

其次,不斷健全回避程序規(guī)定。官員回避以自報為主,輔之以相關部門審核。明清規(guī)定官員上任時須在吏部填寫一份履歷表(射厥狀),寫明自己的籍貫(原籍、祖籍、寄籍)、回避姻親聲明等內(nèi)容并取同鄉(xiāng)官印結(jié)作保。并具體規(guī)定“對品改調(diào)”(品級不變,異地或職務調(diào)任)、“以小避大”、“以后避先”、“以卑避尊”等回避次序。

最后,嚴厲處罰違反回避制的行為。官員個人信息在吏部有備案,何時調(diào)任、升遷、離職都有案可循。對那些應當回避而隱瞞不報的,一旦被官員或監(jiān)督機關舉報彈劾,必然受到嚴厲處罰。輕者罰俸、降級,重者革職、流放、杖責。

明清回避的范圍和主體人員及職務越來越多

總體來看,明清回避制度的內(nèi)容、程序全面而又細密,既有原則性又有一定靈活性。

回避的范圍越來越大。清朝規(guī)定親屬回避的范圍不僅包括族親和外姻親屬,還擴大到后天形成的同年、師生、故舊等關系。地域回避則以五百里為限,包括原籍、寄籍和鄰省地區(qū),大大擴展了地域回避的范圍。

回避的主體人員和涉及職務越來越多。之所以如此,一方面,與親屬回避范圍的擴大密切聯(lián)系;另一方面,官員回避從皇室宗親、京官,直到地方官以及一些屬官。清朝還對掌管錢糧、刑名等佐貳雜職作出嚴格的回避規(guī)定,涉及的官員及職級自然日益擴大。

回避的制度化程度不斷提高。回避制度的形成,除皇帝的臨時詔書、敕令,還以專門的法律條文對回避作明確規(guī)定。明清時期的《大明律》、《大清律》與《大清會典事例》,對任官回避范圍、內(nèi)容、處罰方式都有詳細規(guī)定。

回避的執(zhí)行受皇權和權臣左右。中國皇權專制社會帝王“乾綱獨斷”和“朕即法律”,往往導致回避制因人因事而廢。有時回避執(zhí)行相當嚴格,但時有皇帝優(yōu)待恩賜一些官員可以不必回避,使回避制大打折扣。此外,一些權臣壟斷朝政,黨同伐異,大肆提拔親信,造成回避制度形同虛設。

明清回避制度抑制了官員貪污腐敗、結(jié)黨營私以及地方勢力膨脹,有利于緩和社會矛盾、保持王朝政權的穩(wěn)定

中國古代君主官僚制始終無法克服皇權和官僚制之間的矛盾,制度設計者只能在兩者之間的張力中尋找暫時的平衡。明清兩朝系帝制晚期,以廢除宰相制為標志,表明帝王與官僚集團的矛盾更加尖銳。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明清回避制度日臻完備,對維護王權、減少官員貪腐、保證官僚制的正常運行,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首先,回避制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官員貪污腐敗和結(jié)黨營私,有利于緩和社會矛盾、保持王朝政權的穩(wěn)定。清初幾任皇帝勵精圖治,官員也能恪盡職守,吏治相對清明。雍正皇帝因上位存在正統(tǒng)性之爭,深知黨爭之害遂親作《朋黨篇》讓大臣傳閱以示警告。中國古代社會建立在宗法血緣基礎之上,重人倫輕法律,重家族輕國家是宗法社會的顯著特征。回避制度最基本的內(nèi)容是避籍、避親,籍貫和親屬關系在地緣和血緣上通常是重合的。

在“一人得道,雞犬升天”的文化環(huán)境下,如果任由官員提拔親屬子弟故舊,天然的血親關系加之官場利益容易使他們結(jié)成嚴密的利益同盟,造成黨同伐異,腐敗蔓延。回避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減少了錯綜復雜的人情關系對官員履職的掣肘,有利于抑制官員結(jié)黨營私、改善吏治,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回避制度有助于抑制地方勢力膨脹,增強中央政府權威。清朝自“裁撤三藩”和平定準噶爾叛亂之后至王朝末期,再沒有形成大的地方割據(jù)勢力。清朝國土廣袤,督撫管轄的面積遠超今天一般省的面積,很多總督節(jié)制兩省軍政要務,嚴格規(guī)定督撫回避本籍,有助于防止“督撫專權”、強化朝廷權威。清朝的親屬回避規(guī)定基本上囊括了官員重要的親緣關系,從而將基于親緣建立的千絲萬縷的關系扼殺在萌芽狀態(tài)之中,防止官員結(jié)黨營私、危害鄉(xiāng)里。

回避制也是王朝統(tǒng)治者對官員的分而治之之術,加上對主要官員“三年一調(diào)任”的規(guī)定,使地方長官很難在短時間內(nèi)集聚起對抗中央的必要財力、物力和人力,從而限制其權力無限膨脹,防止尾大不掉,以鞏固皇權。

最后,回避制有利于保持古代官僚體制的正常運轉(zhuǎn)。官僚體制有效運行的基本前提是官員有最起碼的奉公守法與廉潔自律,這在以“人治”為特色的古代社會尤為重要。明清時期地方深受胥吏之害,王朝統(tǒng)治者把胥吏、師爺、幕友等佐貳雜職列入五百里回避范圍之列,旨在防止其上下勾結(jié)、欺壓百姓。如果在宗法制社會不實行回避制,一方面,容易造成地方官任人唯親、中飽私囊,橫行鄉(xiāng)里,造成官民之間矛盾激化,甚至引發(fā)官逼民反,嚴重動搖王朝統(tǒng)治根基;另一方面,由于情感、利益原因,官員傾向于提拔自己的親屬、故舊和親信,賢能之士被阻隔在官僚體制之外,“近親繁殖”造成各部門充斥無能之輩、行政效率必然低下,影響官僚體制的正常運轉(zhuǎn)。

(作者為四川大學國際關系學院教授、博導;四川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研究生林超對本文亦有貢獻)

【注:本文系2016年四川省社科基金重點課題“黨的治藏方略視域下四川藏區(qū)基層干部隊伍建設研究”(項目編號:SC16A011)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東晉)葛洪:《抱樸子外篇·卷二審舉第十五》。

②《后漢書·蔡邕傳》。

③湯建華:《中國古代公務回避制度及其主要特征》,《中西法律傳統(tǒng)》,2003年第11期。

④陳振:《中國歷史上官吏任用的回避制度》,《中州學刊》,1986年第5期。

責編/張蕾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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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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