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改革個人所得稅的立法建議,并重點強調提高個稅起征點的立法規(guī)劃,這引起社會極大關注。筆者認為,個稅改革將有助于推動實體經濟發(fā)展,保證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持續(xù)深入推進,拉動高質量消費,展示出惠民生的重大實踐意義。
個稅改革,首先應考慮起征點的調整和超額累進稅率的優(yōu)化。個稅起征點的經濟實質是個稅稅前費用扣除標準。個稅起征點的提高幅度,應根據綜合稅制的內在要求、物價上漲、盡量向低收入人群傾斜等因素理性確定合理金額。超額累進稅率的優(yōu)化,需要通過實證分析累進幅度的合理性,即綜合考慮如何實現相鄰累進稅率的平滑上升,這樣既能保證低收入人群的利益,有效控制基尼系數,又能避免打擊中高收入者的勞動積極性,引發(fā)新的收入再分配不公問題。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以單一勞動者個人為納稅人,以不同收入來源為稅基分類計征,分類扣除,并且不同類別的費用扣除不得相互結轉,夫妻之間、家庭成員之間不同類別的費用扣除也不得相互結轉,由此造成收入單一化的個人多繳稅,收入多元化的人少繳稅,不能有效體現稅收的橫向公平。因此,個稅起征點的改革,不可避免的涉及申報主體自主選擇和費用扣除方式動態(tài)調整兩個方面。
一方面,納稅人(不區(qū)分婚姻狀況)可以根據自身或家庭狀況,自主選擇個人申報或夫妻/家庭聯(lián)合申報方式,一旦選定具體扣除方式,除發(fā)生法定的特殊情形外,較長時間(如3年)內不得改變。提高個稅起征點,應該堅持全國統(tǒng)一標準,但選擇夫妻/家庭聯(lián)合申報方式的,可在基本費用扣除的基礎上,綜合根據需要贍養(yǎng)的老人數量確定的贍養(yǎng)系數、根據需要扶養(yǎng)的未成年子女數量情況確定的扶養(yǎng)系數和根據配偶健康狀況確定的撫養(yǎng)系數,以及納稅歸屬地經濟狀況等各種合理因素,申請基本費用加計扣除。
另外,對于惠及所有個稅納稅人的子女教育、本人再教育、大病醫(yī)療、首套保障性或改善性住房貸款利息、遞延型養(yǎng)老保險費用等專項費用扣除,建議盡快通過個稅立法加以明確。唯此,才能真正契合老齡化時代的到來和全面放開“二孩”政策的落實,彰顯尊老愛幼和夫妻互敬互愛的中華傳統(tǒng)美德。
另一方面,個稅改革還應當考慮負所得稅的構建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塑,實現負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效銜接。負所得稅是政府對于低收入者,按照其實際收入與維持一定社會生活水平需要的差額,運用稅收形式,給予低收入者補助的一種方法。通過負所得稅補充和逐步替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低收入人群充分享受到個稅框架下的反向轉移支付的制度紅利,并不斷產生勞動致富的動力。
通過個稅法系列改革,切實降低個稅稅負之后,必須加強個稅稅收征管模式的現代化建設和納稅誠信體系建設。全面建立基于居民身份證號碼的納稅人唯一識別碼制度,結合“金稅工程三期”的穩(wěn)步推進,建立納稅人誠信檔案。對相關違規(guī)行為進行嚴格管控,在創(chuàng)業(yè)、就業(yè)、招考、晉升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對誠信納稅行為大力褒揚,逐步形成人人誠信納稅的良好氣氛。
(作者:陳界融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