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改革逐漸深入,痛點難點猶存待解,科技成果轉化——
最后一公里,如何更通暢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加快創(chuàng)新成果轉化應用,徹底打通關卡,破解實現(xiàn)技術突破、產品制造、市場模式、產業(yè)發(fā)展“一條龍”轉化的瓶頸。
作為技術成果走向產業(yè)市場的“最后一公里”,科技成果轉化一直廣受關注。然而,轉化能力不強,仍是我國科技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本版今起推出“解碼·科技成果轉化”,關注科技成果轉化現(xiàn)狀、痛點難點,探討如何解放“鎖在柜子里的科研成果”。
——編 者
近一段時間,上海、廣東、四川等地相繼發(fā)布了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qū)建設的細則方案,積極布局科技成果轉化工作。2015年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發(fā)布以來,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文件,有效釋放了科技成果轉化的活力。在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改革逐漸深入之時,哪些關節(jié)點有待打通?
轉化的政策體系基本形成,轉化后的配套措施需完善
中國工程院院士、北京理工大學教授毛二可是我國雷達研究領域的權威。2009年,他帶領部分教師在學校支持下創(chuàng)辦理工雷科電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此前受制于種種規(guī)定,很難在公司內推行股權激勵,激發(fā)教師活力。
中關村股權激勵政策解決了毛二可的煩惱。這一政策允許中關村科技園區(qū)內的高校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股權和分紅權激勵的試點,并出臺了相應的配套措施。有了政策保障,北京理工大學將作價600萬元的發(fā)明專利投資到理工雷科。毛二可、龍騰、劉峰等6位核心科技人員獲得180萬元的股權激勵,占技術股的30%。
而今,中關村的試點政策已逐步在全國推廣,這一機制的變化,有望解放“鎖在柜子里的科研成果”。
2015年10月,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正式實施,此后,我國相繼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guī)定》《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等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體系基本形成。
“有了法律和政策支持,我們做成果轉化工作更有底氣。”北京理工大學技術轉移中心主任戴斌說。他認為,在成果轉化過程中,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作價入股等環(huán)節(jié)已經很順暢,需要完善的是成果轉化后相關配套措施。比如,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后,無形資產變成國有股權,而目前對這類國有股權的管理和處置沒有明確的說法,仍要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單位和科技人員的顧慮。“現(xiàn)有政策對科技成果作價給出了免責條款,但科技成果轉化風險很高,如果轉化失敗了怎么辦,是不是要承擔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目前還沒有寬容失敗的配套政策。”戴斌說。
知識產權法專家、中科院科技戰(zhàn)略咨詢研究院副研究員肖尤丹說,現(xiàn)有的《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將無形資產列為國有資產的重要表現(xiàn)形式。如果沒有考慮到科技成果的這一特殊價值屬性,籠統(tǒng)按照固定資產的管理方式,就可能會加大無形資產的轉移擴散的難度。
“從高校的內部管理關系上看,以知識產權為主要形式的技術類無形資產并非屬于資產管理,通常屬于科研管理,一般由科技管理或成果管理部門負責。但由于沒有專門的政策進行規(guī)范,使得界定國有無形資產難度很大。”肖尤丹說。
專家表示,應當完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與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法律和政策之間的銜接和配合,將知識產權產品和技術成果作為特殊的無形資產單獨進行規(guī)范和調整,既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又發(fā)揮知識產權資產的作用。
探索科研人員享有科技成果所有權,強化激勵作用
2016年初,西南交通大學一項探索實施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引起了科技界的廣泛關注。
我國科研人員絕大部分科技成果為職務性,根據(jù)專利法,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屬于科研人員所在單位。西南交通大學的改革意在讓科研人員和所在單位共享科技成果所有權,破除職務成果產權歸屬不明晰對科技成果轉化,尤其是作價入股轉化的制約。
據(jù)了解,西南交通大學混合所有制改革出臺一年后,已有168項職務發(fā)明專利完成了分割確權,成立了9家高科技創(chuàng)業(yè)公司。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張銘慎博士長期關注科技成果轉化。他介紹,科技成果轉化主要有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如果采取一次轉讓或許可的方式處置科技成果,科研人員和所在單位收益分配明確,但要想作價入股轉化,就涉及國有資產管理問題。因為是國有股,后續(xù)難以轉讓、交易。“成果雖然是科研人員做出來的,但終歸不是自己的‘孩子’,這樣股權對科研人員的激勵作用就沒有完全發(fā)揮出來。”張銘慎說。
專家認為,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把后期股權獎勵調整為前期知識產權獎勵,能夠給予職務發(fā)明人明確的知識產權預期,引導他們從立項、科研時就注重技術成果的轉化可能性,從而產出更多有轉化價值的技術成果。
不過,肖尤丹認為,“科技成果所有權”概念并不確切,在我國法律體系下,所謂的“科技成果所有權”實質上就是知識產權。他認為,“科技成果所有權”是政策文件中的習慣性稱呼。過于關注“所有權”權利歸屬而不談權利內容,不利于建立市場化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制。
“強調所有權,就像無形中給科技成果加上了一道‘玻璃門’,強化了它的資產管理屬性,反倒束縛住了科研人員手腳,也不利于保障高校院所成果轉化自主權,以及維護職務發(fā)明人的合法權益。”肖尤丹說。
原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體制改革與法規(guī)處處長吳壽仁認為,科技成果所有權問題比較復雜,直接關系到科研活動的活躍度、科技成果的質量與水平、科技成果轉化的效果。探索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應該是為了掃除科技成果轉化的障礙,而不能為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添堵。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應用不足,應圍繞需求、貼近市場
專家分析,技術專利轉讓和應用不足是我國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的短板,科研產出與市場需求難以對接??蒲腥藛T過于關注專利的數(shù)量,而對市場應用重視不夠,使得專利很多,但真正有價值的很少。
張銘慎說,統(tǒng)計數(shù)據(jù)顯示,我國有效發(fā)明專利維持年限多集中在3—6年。通常而言,發(fā)明專利要真正發(fā)揮作用需要比較長的周期,比如通信領域往往需8—10年甚至更長。“專利維持時間較短,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專利技術水平總體上經濟價值較低,轉化可能性較差。”
吳壽仁說,科技成果轉化通常包括3個環(huán)節(jié)。源頭上是科技成果的供給,后端是以企業(yè)為代表的市場需求,中間要依靠中介,把供求雙方聯(lián)系起來。他認為,很多時候,高校院所的研究一開始就沒有面向市場需求,因此產出的技術成熟度不高,后續(xù)試驗、開發(fā)成本高,轉化過程中存在很多不確定。同時,我國企業(yè)接收消化技術成果能力較弱、對技術創(chuàng)新不夠重視、中間環(huán)節(jié)服務能力不足等,都影響技術成果與市場的對接。
“市場需求是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動力。要轉化為現(xiàn)實生產力,在對接市場的過程中,就要考慮到技術本身的適用性問題,不能片面認為突破性技術必定帶來產業(yè)化成果。當前,我國不少科技成果距離產業(yè)化還有很長的距離,因此,我國既要針對‘卡脖子’技術加強基礎科學研究,也要著眼技術商業(yè)化,提高工程工藝水平。”張銘慎說。
為引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立足市場做研發(fā),突破“產學研”脫節(jié)的瓶頸,近年來,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鼓勵科研人員著眼于經濟社會發(fā)展需求,同時推行分類評價改革,探索建立以成果原始創(chuàng)新和實際貢獻為導向的科研評價體系,從考核機制上給予保障。
專家表示,從源頭上打通科技成果轉化的渠道,需要繼續(xù)推進科研院所改革,營造有利于產生高技術水平和高經濟價值成果的體制機制。推動建立企業(yè)牽頭、高校參與、地方服務的新型合作模式和新型科研機構,使科技成果從一開始就“圍繞需求、貼近市場、服務產業(yè)”。(記者 喻思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