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是落實全面依法治國而采取的重大舉措,要形成真正具有全社會意義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不僅需要政府全面主導和社會力量的參與,更需要大眾不斷強化法治意識,從而形成社會合力。
【關鍵詞】公共法律 服務體系 法律宣傳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新時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具有人民性、正義性和便利性
人民性。人民性是對“以人為本”的貫徹,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改革的智慧和力量來自于人民,我國社會發(fā)展最終也將落到人民這個最大的落腳點上。這就決定了我國新時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建設必然會體現出鮮明的人民性特征,即“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其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第一,廣大人民會參與我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在這個過程中,人民作為關鍵的參與主體,將得到充分尊重;第二,我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目的,是為了能夠更好地體現出法治思想的公平、正義,以讓人民更好地享受到更高質量的法律服務。
正義性。正義性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不同于西方發(fā)達資本主義法律體系的最大特征。西方發(fā)達資本主義雖然也建立了普遍的、具有社會保障的法律服務體系,但這是為了保障資產階級的民主與利益。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雖然也構建了法律援助制度,但其無論是在服務廣度還是在服務的深度都有著局限性。從服務廣度來看,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援助僅是對貧窮者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這種幫助相對于購買的法律服務在專業(yè)性上有著本質的區(qū)別,所以也有在資本主義國家法律是富人的法律之說;從服務深度來看,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援助并非對所有的涉法案件進行介入,以美國為例,其法律援助更多地偏向于刑事案件。我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建設致力于實現廣大人民可以享受均等化的法律服務,使人民在享受法律服務上無貧富、城鄉(xiāng)的差距,可以達到“人人共享”法律服務的宗旨。
便利性。便利性強調了我國當前公共法律服務體系與以往時期相比,能夠更高效地服務于人民。在新時代,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不斷進步和信息科學技術的快速發(fā)展,我國具有更加堅實的物質條件和技術條件來構建真正意義上、全民共享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我國司法行政部門通過整合我國法律資源,構建多次信息技術平臺,能夠讓全體人民更加便利地享受法律服務、獲取豐富的法律知識與資源,從而讓法律服務更加深入人心、深入生活。
新時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困境
第一,我國尚未形成對公共法律服務的統(tǒng)一認識。我國目前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主要由官方主導,缺乏社會層面對公共法律服務的統(tǒng)一認識。一方面,公共法律服務欠缺集中體現在經濟落后的鄉(xiāng)村地區(qū),這些地區(qū)法律建設起步晚,經濟發(fā)展相對滯后,大部分仍停留在“熟人關系”為主導的社會關系階段,在面臨家庭糾紛、鄰里糾紛時,主張自我解決,缺乏對法律服務必要性的認識;另一方面,在公共法律服務社會力量參與上,多存在被動的現象。公共法律服務具有公益性,這與執(zhí)業(yè)律師要求一定回報的私益性存在沖突,因此在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公共法律體系建設上存在一定的抗拒性。
第二,我國當前法律資源面臨發(fā)展不充分、不均衡的現狀。一是我國法律資源面臨發(fā)展不充分的現狀。截止到2017年年底我國執(zhí)業(yè)律師仍然不足40萬人,按照全國十三億人口算,平均每名律師服務約3200人,可見,律師資源難以滿足人們對高水平法律服務的需要。二是法律資源面臨發(fā)展不均衡的現狀。法律發(fā)展局面的不均衡與我國當前經濟發(fā)展形成的不均衡局面相關。在經濟發(fā)達城市,隨著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不斷推進,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更加凸顯出經濟性,客觀上催生了社會對法律發(fā)展的需求。而在經濟相對滯后地區(qū)、鄉(xiāng)村地區(qū),熟人關系的特征比較明顯,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法律體系的構建和完善。
創(chuàng)新公共法律服務提供模式,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
在我國法律資源發(fā)展滯后,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不均衡、不充分的背景下,各地方政府應因地制宜,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積極性能動性,不斷推陳出新,創(chuàng)新公共法律服務模式。探索社會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運營模式,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建設具有公益性與社會法律資源具有私益性的矛盾,這就需要政府進行充分平衡,一方面理清社會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提供法律服務的界線與對象,另一方面加大對地方政府的財政支持,探索對社會法律資源的稅收激勵措施;探索政府對社會法律資源的利用模式,在社會法律資源分配不均衡的背景下,應通過探索政府購買社會法律服務或PPP等創(chuàng)新模式來不斷加強對貧困地區(qū)、法律資源薄弱地區(qū)的支持。
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是我國落實全面依法治國而采取的重大舉措,而要形成真正具有全社會意義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需要政府全面主導和社會力量的廣泛參與。國家層面要通過出臺政策文件加強法律建設的頂層設計,尤其要通過對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的具體支持,來統(tǒng)一各級政府對建設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認識,從而凝聚建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共識;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需要對各級法律資源進行統(tǒng)籌管理,統(tǒng)一于建設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這項重點工作,通過召開工作會、洽談會、宣講會等多種方式統(tǒng)一各級法律力量的認識;加強社會普法宣傳,通過普法教育、法制宣傳等工作加強社會法治工作宣傳,尤其要主動進行社會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的宣傳,以不斷加強社會民眾對社會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的認識和鼓勵社會民眾主動利用公共法律服務獲取法律資源、解決法律問題。
現代化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的建設應充分利用信息科學技術與互聯(lián)網技術,以不斷縮小法律與生活的距離。一是由各地司法行政機關來主導進行“三平臺”建設,充分整合各地方法律資源,通過將執(zhí)業(yè)律師、法律顧問等各法律力量納入平臺建設中,不斷增強公共法律服務的基礎;二是建立法律服務大數據系統(tǒng),對法律咨詢進行大數據分析,通過將咨詢事項按照法律體系進行分類并集中反饋到不同專業(yè)的法律咨詢團隊,來加強公共法律服務的精準化;三是加強公共法律服務便利性,一方面要加強法律知識、資源獲取的便利性,可以通過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如互聯(lián)網、遠程視頻等方式來提供豐富多樣的法律資源;另一方面應對具體咨詢案件建立數據檔案,通過對案件的持續(xù)性跟蹤管理來加強法律服務的全流程式管理,從而為社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加強對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監(jiān)督與管理。首先,加強對地方司法部門、行政機關的考核力度,應建立科學的綜合考核機制,將社會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納入考核范圍中,從法律資源配置、設備配置等方面來量化考核標準;其次,加強對社會公共法律服務平臺運營的監(jiān)督考核,這要求應從設備運營情況,咨詢回答率等各方面監(jiān)督社會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的運營;最后,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聘請獨立第三方,通過采取走訪、問卷等多種方式了解社會民眾對公共法律服務接受程度與提供服務的質量,然后通過獨立第三方對問題的反饋來不斷引導公共法律服務平臺規(guī)范運營,以提高公共法律服務的質量與水平。
(作者為吉林省社會科學院馬克思主義研究所副研究員)
【參考文獻】
①劉炳君:《當代中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論綱》,《法學論壇》,2016年第1期。
責編/孫垚 美編/楊玲玲 史航(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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