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嚴管厚愛,完善管理制度,明確考核標準和辦法,高質量做好調解工作,維護老師和學校應有的尊嚴,保護學生生命安全。
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原則上,公辦中小學、幼兒園人身傷害事故糾紛涉及賠償金額請求較大的,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等方式解決。《意見》提出,市縣兩級行政區(qū)域內可根據需要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校調委”),對學校難于自行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糾紛實現能調盡調。
近年來,各種校園安全事件多發(fā),一些當事人不愿意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選擇以“鬧”作為與學校博弈、爭取最大限度賠償的手段,導致一些學校承擔了不應當承擔的責任和壓力,比如,不敢正常開展體育教學、課外活動,甚至不敢正常批評教育學生,等等,此類現象顯然值得警惕和反思。
在8月20日教育部召開的在新聞發(fā)布會上,有媒體提問,“校鬧”問題一直困擾我們很久,這個問題為什么這么難以得到解決?對此,教育部政策法規(guī)司副司長王大泉表示:“有些受傷害者不愿意走司法途徑,我們缺少一個第三方介入有效機制,問題就聚集在學校,變成了學校和受傷害方的直接沖突,機制不健全,有些問題很難得到有效的解決”。
人民調解制度在國際上享有“東方一枝花”和“東方經驗”的美譽。設立“校調委”是優(yōu)質高效解決校園安全事故糾紛的有效途徑。首先,“校調委“依托于司法行政部門,作為第三方,具有相當的公信力;其次,“校調委”屬于專業(yè)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具有精通法律、說服力強等優(yōu)勢。在解決各類校園安全事故糾紛中,不斷積累經驗,熟能生巧,有利于提高調解成功率。他們通過和風細雨的說服教育,把握先機,贏得主動,化干戈為玉帛,既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又能減少當事人訟累。
此外,與當事人自行調解、行政調解相比,人民調解還有一項優(yōu)勢是,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經司法確認后,具有與判決書、裁定書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不收費、抗反悔、可執(zhí)行、效率高”等特點。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意見》明確:“加強調解協(xié)議司法確認工作,進一步完善司法確認程序,探索建立司法確認聯(lián)絡員機制,推動司法確認全面對接人民調解等線上平臺,實現人民調解司法確認的快立快辦”。期待各地法院積極建立司法確認聯(lián)絡員機制,開辟綠色通道,對“校調委”的工作給予更大力度的指導、支持、保障。
設立“校調委”,除了處理好個案,實現“能調盡調”,還能夠發(fā)揮專業(yè)特長,運用集體智慧,在預防糾紛中發(fā)揮積極作用。比如,結合個案,提出前瞻性建議和意見。“由點及面”,將共性的問題串聯(lián)起來進行思考,舉一反三,就怎樣營造校園平安和諧環(huán)境,提出建設性方案,供教育部門參考。
總之,在化解校園安全事故糾紛方面,“校調委”可發(fā)揮柔性利器作用,希望各地認真落實《意見》精神,在市縣兩級行政區(qū)域內設立“校調委”,通過平等競爭,優(yōu)中選強,挑選一批真正有真實力、懂法律的人才從事調解工作。堅持嚴管厚愛,完善管理制度,明確考核標準和辦法,獎優(yōu)罰劣,優(yōu)勝劣汰,不斷提高專業(yè)化、職業(yè)化、規(guī)范化水平,高質量做好調解工作,為解決學校后顧之憂,維護老師和學校應有的尊嚴,保護學生生命安全作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