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等五部門出臺了《關(guān)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第一次從規(guī)范性文件的角度明確了對“校鬧”的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曾幾何時,校園開始因各種“校鬧”事件頻現(xiàn)報端。所謂的“校鬧”,大多是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家屬及校外人員實施的聚眾圍堵等非法行為。他們或是拉掛橫幅、聚集靜坐,或是燃放鞭炮、擺放花圈,更有無休止地跟蹤、糾纏學校負責人,甚至故意毆打他人,損壞公私財物……種種行為給學校的教育教學秩序帶來巨大干擾。
“校鬧”事件的發(fā)生,不僅侵害了學校和師生的合法權(quán)益,引發(fā)了社會的不穩(wěn)定因素,而且往往會給學校帶來諸多后遺癥。一些學校因為“校鬧”而承擔了不該承擔的責任,導致其不得不開始采取消極防范措施。例如,有的學校取消了對抗性的體育活動,減少了校外實踐活動,甚至取消了課間休息。教師不敢正常地批評學生,其正當?shù)膽徒錂?quán)日益消隱。對于學生來說,“校鬧”行為的存在,對他們法治意識的形成產(chǎn)生沖擊,學校和教師正常的教育活動被大打折扣無疑也降低了學生原本應當接受的正常教育的質(zhì)量和水平。
然而,“校鬧”行為緣何一直存在卻甚難治理呢?可以說,問題主要出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機制上,如沒有完善的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解決機制,缺乏有效的損害賠償機制,立法對學校安全事故責任的不明確,司法對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認定的不統(tǒng)一。除此之外,缺乏對學校的法治保障,導致學校“花錢買平安”的想法日漸盛行,助長了“校鬧”的氣焰。
總體來看,《意見》旨在將原來存在的“大鬧大賠,小鬧小賠,不鬧不賠”的惡性局面轉(zhuǎn)變?yōu)?ldquo;不鬧也賠,鬧也不賠,鬧要打擊”的良性局面。
首先,“不鬧也賠”。學校是否對受害人進行賠償?shù)臉藴蕬欠韶熑蔚恼J定,并不是對方鬧得大還是鬧得小?!兑庖姟访鞔_規(guī)定,經(jīng)認定,學校確有責任的,要積極主動、按標準依法確定賠償金額,給予損害賠償,不得推諉塞責、拖延不辦。也就是說,只要學校有責任,家屬不鬧也要依法賠償。同時,文件還明確提出了推動學校建立專業(yè)化的安全事故處理委員會,引入第三方安全事故糾紛調(diào)解組織,這些舉措都是為了提升糾紛解決的公平與效率,保障賠償?shù)捻樌M行。
其次,“鬧也不賠”。這里分為三個層面。一是學校本身。在事故責任明確之前或是已經(jīng)確定學校無責任的,學校不能為了息事寧人而主動“花錢買平安”。這種看似一時解決問題的行為,實質(zhì)不僅違背了法治原則,更是起到了一種“按鬧分配”的不良示范作用。二是政府及社會不能非法干涉學校對安全事故糾紛的處理,特別是不能給學校施加“維穩(wěn)”的壓力?!兑庖姟芬裁鞔_各地可以根據(jù)實際,規(guī)定公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協(xié)商賠償?shù)南揞~,這從制度上限制了學校的過度賠償。三是法院層面。對于因?qū)W校安全事故糾紛引發(fā)的訴訟,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動釋法,杜絕片面加重學校賠償責任的情形。對學校已經(jīng)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行為無過錯的,應當依法裁判學校不承擔責任。
最后,“鬧要打擊”。此次《意見》不僅明確列舉了8類“校鬧”行為,同時明確了打擊“校鬧”的方式和辦法。一旦發(fā)生“校鬧”行為,要求公安機關(guān)及時出警,依法制止;構(gòu)成違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特別是對于故意擴大事態(tài)、教唆他人實施針對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要依法從嚴懲處。這就給依法治理“校鬧”提供了剛性保障,不能打著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名義而肆意放縱“校鬧”的違法行為。依法打擊“校鬧”是為了讓學校和教師安心教育教學,維護學校正常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quán)益。
當然,要想將《意見》的各項規(guī)定真正落地,還需要各地不斷探索和完善具體措施。例如,各地對公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協(xié)商賠償?shù)南揞~規(guī)定,各地學校安全事故處理委員會、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學校安全區(qū)域制度等的探索實施,還有教育、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部門在具體事件中的有效配合等,都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作者系天津市教育科學研究院教育法制研究所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