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在修訂中。社會各界普遍關注未成年人不良行為、違法犯罪行為早期干預問題。由于未成年人處于人生中學習知識最重要的階段,讓心理行為偏常的未成年人既能接受教育矯治,又不中斷文化知識的學習,為走向社會做好準備就成為題中之義。因此,專門學校(以前稱“工讀學校”)教育便成為最為重要的措施之一,也是修法的重點問題。
經(jīng)調(diào)研發(fā)現(xiàn),專門學校教育矯治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效果顯著,轉化成功率平均在90%以上,有的專門學校達到98%以上。我國第一所工讀學校——北京海淀寄讀學校成立60年來,教育矯治輕微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共計9146人,轉化成功率達95%。實踐證明,建立專門學校是防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有效措施。要充分發(fā)揮專門教育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應從促進社會治理法治化的高度進一步健全完善相關制度,使專門學校功能定位明確、入校程序合理,實現(xiàn)專門教育的保護和強制雙重屬性。
明確功能定位 瞄準運作混亂
長期以來,實踐中對專門學校功能定位認識不一,導致專門學校的收生范圍、入校程序、管理制度等較為混亂。
專門教育是國家教育體系的獨立而重要的組成部分。其功能定位在于:通過專業(yè)方式方法對具有嚴重不良行為、輕微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矯治,包括心理輔導、行為矯正與法治教育等;阻斷未成年人的不良社會交往,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家庭監(jiān)護的缺陷或不足,促使未成年人恢復正常的社會化過程。雖然專門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和職業(yè)教育的課程內(nèi)容,但其本質(zhì)與這兩者并不一致。因此,應當明確,專門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中與義務教育、特殊教育、職業(yè)教育等相并列的獨立組成部分。專門教育不同于也不應當隸屬于義務教育,專門教育在功能定位、師資配置、經(jīng)費保障、入校程序、學校管理、教學工作等方面應當保持符合其規(guī)律的差異。
關注行為人矯治保護 建立強制干預機制
專門教育措施具有保護屬性。針對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或者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世界許多其他國家都出臺了與刑罰處罰有本質(zhì)區(qū)別的多種教育矯治措施。這類教育矯治措施關注的是行為人,而不是危害行為,目的不是針對未成年人的危害行為進行處罰制裁,而是為了矯治行為人存在的心理行為偏常,促使其回歸社會,避免再犯。我國建立專門學校,目的同樣也是如此。
同時,專門教育措施也具有強制屬性。當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家庭監(jiān)護和一般的學校教育卻難以正確引導、規(guī)范時,就需要國家介入予以干預。因此,域外的教育矯治措施往往具有強制性。例如,法國、德國、美國、日本等國家均存在類似措施規(guī)定,符合一定條件時,相關部門可以決定將未成年人送入特定學校或者機構進行矯治,并予以強制執(zhí)行。
在我國,存在大量留守、流動未成年人,家庭監(jiān)護缺位或不當?shù)膯栴}比較突出,這也是引發(fā)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重要因素。因此,通過專門學校的專門教育解決這部分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及時對他們進行有效的教育感化挽救,就顯得尤為必要。
入校程序合理化 實現(xiàn)專門教育“精準投放”
經(jīng)調(diào)研,專門學校目前普遍存在“該進入專門學校的進不來、有些不該進入的卻進來了”的問題,嚴重制約了專門教育的發(fā)展。所謂“該進入專門學校的進不來”,是指有些具有嚴重不良行為、家庭監(jiān)護有存在嚴重問題的未成年人,確有必要進入專門學校,但父母拒不同意將孩子送專門學校。所謂“不該進入的卻進來了”,是指父母有責任心,但不知道如何管教孩子,主動把孩子送入專門學校,其實這部分孩子的問題,有些通過家庭教育輔導提升監(jiān)護能力就可以解決,沒有必要送專門學校。
1999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頒布,規(guī)定專門學校“申請—審批”的入校程序,即監(jiān)護人或者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后,經(jīng)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才能完成入校。然而,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由于教育行政部門不具有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執(zhí)法權,不能強制學生轉學,實踐中,入校程序演變?yōu)?ldquo;三自愿”原則,即監(jiān)護人、學生和所在學校均同意,才能送專門學校。而一旦監(jiān)護人不同意(實踐中監(jiān)護人多數(shù)都不同意),有些確有必要送專門學校教育矯治的未成年人就無法進入專門學校,非常不利于及時的干預引導,導致其最后發(fā)展為嚴重犯罪。
因此,要最大程度的實現(xiàn)專門教育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干預,只有修訂法律,明確公正、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入校程序。首先,專門教育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限制,送專門學校應由具有相應執(zhí)法權或者司法權的機關來決定,不宜再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這是法治的基本原則;其次,為了防止入校決定的隨意性,應當設計一套公正的決定程序,在保障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的知情權的基礎上,確保相關司法機關具有送專門學校的最終決定權;第三,決定應由由公檢法機關在辦案中直接作出,簡化送校流程,保障送專門學校決定的強制性。
基于以上理由,建議專門學校入校程序如下設計:
(一)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需要送專門學校的,由公安機關決定。
(二)有犯罪行為但因不滿十六周而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需要送專門學校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托各自的處理程序依法作出決定。
(三)對于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觀護幫教的未成年人、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尚在考察階段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或非監(jiān)禁刑的未成年人,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托各自的處理程序依法作出決定。
(四)作出送專門學校決定前,決定機關應當邀請相關專業(yè)人員進行評估,聽取利害關系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五)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送專門學校的決定后,應當立即通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所在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予以配合,所在學校應當辦理相關手續(xù)。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予以配合,由公安機關予以強制執(zhí)行。
(六)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作出的送專門學校的決定,未成年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復核。
(作者:宋英輝系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苑寧寧系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