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14—16歲,16—18歲。這是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不同程度“豁免”的不同年齡階段。14周歲以下,在法律上被視為完全無責任年齡階段,在此階段的任何犯罪均不承擔刑事責任。
不久前,大連發(fā)生一起13歲未成年人殺害10歲女童的悲劇。對這名少年進行3年收容管教,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下已是最嚴厲處罰。
《未成年人保護法》正在修訂。人們在問,在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懲戒之間,如何平衡?這一剛性年齡制度,能否松動?
要寬容,但不要縱容
“少年司法中沒有純粹的懲罰,只有保護性懲罰。”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藝軍說,在少年司法中,保護是個大趨勢。保護和懲戒之間肯定存在沖突,要理性對待。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高艷東直言,大連這件案件便是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豁免”的最顯著表現(xiàn)。但顯然,此案發(fā)生后,社會各界對此“豁免”意見不一。
“對于惡性案件的豁免,我認為需要從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性、犯罪行為、家庭背景以及是否受他人教唆影響等幾個方面來進行具體分析。”高艷東說,對未成年人的豁免是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但是當過度的豁免導致其人身危險性無法降低時,這種豁免可能是有問題的。
高艷東指出,“防止縱容制度”的缺失也是當前《未成年人保護法》亟須解決的問題。一方面,要將未成年犯罪者與一般的成年犯罪者區(qū)分開來;另一方面,要加強對未成年犯罪者的“強制教育”。“這種教育必須是強制、有效和長期的。如果教育流于表面,難以糾正未成年犯罪者的錯誤思維、行為模式,就會為社會埋下安全隱患。”
不能“一罰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民進廣東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委員石軍建議,可以構建家庭與學校教育(教育預防)—工讀學校(一般不良行為)—觀護基地(嚴重不良行為/涉刑未起訴)—未成年犯管教所(犯罪行為)的全社會教育矯治體系。“事后的懲處,遠不如事前的預防。主要得從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入手。”石軍強調(diào)。
可考慮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
目前,社會討論的焦點之一,是要不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皮藝軍認為,還需慎重。降不降刑事責任年齡,取決于3個標準:生理標準、心理標準和社會標準。“一般而言,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在生理差距上最小,心理次之,社會經(jīng)驗上差距最大。”
除此之外,還要考慮的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可以降低青少年犯罪率。“大連案中,犯罪嫌疑人確實早熟,但是不是所有13周歲的孩子都像他一樣,需要數(shù)據(jù)證實。”皮藝軍說。
如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對極端個案有沒有其他處理方法?
上海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副教授秦濤表示,我國責任年齡制度采取的是剛性推定,也就是說,即使證明了某個兒童具有法規(guī)意識,也不能認為其有責任能力,自然也就不能讓其承擔刑事責任。“英美等國家的‘惡意補足年齡’制度對責任年齡的推定比較靈活,值得我們借鑒。”
英美法系一些國家規(guī)定,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少年為“推定缺乏刑事責任能力”,但如果他們知道惡性后果而實施危害行為,則追究其刑事責任。例如殺人后的藏尸行為,賄賂證人行為,嫁禍于人行為等,都具有惡意補足年齡的效力。
“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打破了刑事責任年齡的僵化規(guī)定,它要求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判斷行為人實際上的行為責任能力。
秦濤說,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可以考慮借鑒該規(guī)則中的合理因素,但必須謹慎嚴格地本土化。
比如,對罪名和年齡進行限制。秦濤說,在罪名上,在14至16周歲要負責任的8種重罪中,可只選擇侵犯生命法益的犯罪,即故意殺人罪,可包括搶劫罪、強奸罪、放火罪等罪中的故意殺人。在年齡上, 可考慮未滿12周歲不適用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至于具體選擇幾歲為起算點,需要心理學測試和大數(shù)據(jù)統(tǒng)計。
秦濤還強調(diào),這一規(guī)則是例外措施,賦予了司法人員自由裁量權。為了防止徇私舞弊,該事項應設計嚴格的特別程序加以保障。
高艷東也認為,我國可以討論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當這一規(guī)則適用有了足夠的樣本,便可以進一步有效地討論,刑事責任年齡要不要降,降到幾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