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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國共產黨人百年奮斗的抉擇與使命

【摘要】中國共產黨百年法治求索實現了從破舊立新到全面法治的飛躍。歷史證明,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正確的,也是有效的,是以法律為權威,以人民為中心,服務于全社會的良法善治。中國共產黨的先進性決定了新中國必然走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事業(yè)的最大特色和最顯著優(yōu)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實現法治現代化的必由之路。百年法治路的歷史經驗是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協調政府和社會的權力分配,科學立法必須考慮中國實際情況,必須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關鍵詞】中國共產黨 百年奮斗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習近平法治思想 法治道路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1.11.004

人類對法治的探索已逾千年。法治,是良法與善治的有機結合。[1]它意味著法律體現著公平正義價值,意味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著以民主為前提,以依法辦事為核心,以權力制約為關鍵,法律作為政治、經濟、社會等領域的最高準則。人類數千年的發(fā)展史已經證明,法治是治國理政最有效、最公正的方式,是國家穩(wěn)定、社會和諧、民生民權得以保障的最優(yōu)選擇。中國共產黨自建黨之初,就肩負著為全體人民謀福利,富民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使命。為完成這一無上光榮的使命,共產黨人進行了百年法治探索。

中國共產黨人追求法治的百年歷程

法治是融入中國共產黨的基因內并經過漫長探索逐漸形成的科學的治國方略與理論體系。在奪取政權的階段,中國共產黨的主要任務是推翻不平等的舊法治,建設人人平等的新法治。自1921年7月建黨至1949年9月新中國成立,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之下,新民主主義法制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發(fā)展過程。

新中國成立前的法制征程:1921至1949年。這一階段的法制實踐,主要體現在革命根據地的法制建設中。并且,黨在根據地時期,已經具備了法制體系以及法治的理念。這一階段的制度和理念成果為新中國成立后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的創(chuàng)建奠定了基礎。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法制建設可追溯至中央蘇區(qū)時代。1921年7月23日,即在中國共產黨成立之初,我們黨就明確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綱領。各種宣言和主張鮮明體現了中國共產黨早期的法治思想。例如,1922年6月15日,中共中央第一次在《中國共產黨對于時局的主張》中寫明:采用無限制的普通選舉制;保障人民結社、集會、言論、出版自由權,廢止治安警察條例及壓迫罷工的刑律;制定保護童工、女工的法律及一般工廠衛(wèi)生工人保險法。[2]1923年7月,中共中央第二次在《中國共產黨對于時局的主張》中,提出了召開國民會議的主張,指出“只有國民會議才能代表國民,制定憲法才能夠建設新政府統一中國”。[3]1928年12月,井岡山革命根據地頒布了黨歷史上第一部土地法規(guī)《井岡山土地法》,規(guī)定了沒收土地、分配土地和山林以及征收土地稅的原則與辦法,[4]集中體現了黨代表最廣大人民利益的本質特征。1931年11月7日,中國共產黨領導革命根據地政權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是第一部人民民主性質的根本大法,充分體現了人民性和民主性的法制特征。

到了第二次國共合作時期,抗日革命根據地政府在承認國民政府的前提下,國共兩黨聯合抗戰(zhàn)。雖然,這一時期以國民政府的法制建設為主,中國共產黨獨立的法制建設與實踐相對并不十分突出。但在革命根據地,也有法制的進步。主要成就包括法制平等和司法公正。重要的法制大事件有:以“黃克功案”為標志,[5]廢除了在蘇維埃政權時期對有革命功績者“同罪不同罰、同案不同判”的不平等規(guī)定,明確提出了法律面前不分高低貴賤、不論功勞大小有無,一律平等的原則。創(chuàng)立了“馬錫五審判方式”,[6]通過巡回審判,切實讓每個群眾感受到了立法和司法在具體個案中的公平正義價值,也體現出了“以人為本”“情、理、法兼顧”的傳統法律文化。這可以說是中華法律文明的創(chuàng)造性轉化,至今仍值得學習借鑒。

社會主義國家法制初創(chuàng)時期:1949年至1978年。從新中國成立到1957年夏天,是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團結一致建設社會主義國家,廢除舊法統、舊理念,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時期。秉持馬列主義思想,[7]為貫徹為人民服務,始終代表人民利益的中國共產黨立黨宗旨,我們黨主張革命勝利以后,人民民主專政政權要徹底廢除舊法律,使之不留任何痕跡。因此,在新中國成立之初,黨就明確宣告與舊時代的一切法制徹底決裂,建立嶄新的中國社會主義法制。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在《關于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qū)的司法原則的指示》中言明,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是形式上的法權掩蓋了階級的本質,實則沒有真正平等的法權。因而,必須予以廢除。[8]

粉碎舊法統之后,勢必要建設社會主義新法制。加之,在新中國成立初期,面對西方資本主義強國的孤立和封鎖政策以及國民黨殘余勢力的不斷破壞,鞏固新民主主義的勝利成果和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新政權成為了建設新法制的首要任務。而保護新政權,也需要建設新法制。這一時期,我們黨將自新民主主義革命以來延續(xù)的基本理念和經驗作為指導,建立了新法制。第一條法制路徑的代表性法律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該綱領以臨時憲法的形式明確了新中國的國體和政體。第二條法制路徑是延續(xù)革命根據地時期學習并移植蘇聯法律模式的既有立法成果,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根據地與解放區(qū)社會改造的核心實踐,并將之推向全國。第三條法制路徑的代表性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這兩部法律直擊千年封建社會的命脈,將人和土地解放了出來,實現了人的平等、財產的平等。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由毛澤東同志任主席,朱德同志、宋慶齡同志等32人擔任委員。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這是中國共產黨實現了由革命黨到執(zhí)政黨轉變后第一次召開的全國代表大會。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等多部法律法規(guī),標志著新中國法制建設進入了新階段。

1954年9月15日,劉少奇同志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指出,“在憲法草案的許多條文中,規(guī)定了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自由和權利”。[9]同年9月17日,彭真同志作了題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報告,指出國家各級機關都要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國家工作人員、有功者、“大干部”、“大人物”都必須遵守法律。[10]1954年9月20日,高票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五四憲法》)是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總結了中國共產黨成立以來民主法制建設的經驗,確認了其成果?!段逅膽椃ā返诙l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11]以根本大法的高度確認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則。一方面,《五四憲法》明確了國家權力的主體;另一方面,《五四憲法》明確了掌權者行使國家權力的方式,是一部民主憲法,是人民立憲的代表作。[12]《五四憲法》平等地保障了民權、實現了權力分離和制衡。[13]另外,在20世紀50年代,新中國啟動了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秉持著從中國實際出發(fā),參照蘇聯及新民主主義國家立法經驗的原則,經過兩年多時間的準備,完成了包括總則、所有權編、債券編、繼承編四部分共計500余條的初稿。[14]

總體來說,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法制建設呈現了朝氣蓬勃的面貌。立法逐漸形成體系,以法律為基礎,大量的法規(guī)法令為補充。重視和強調人人平等觀念與法律的貫徹和執(zhí)行,要求黨員干部帶頭守法,培養(yǎng)全民守法。例如,1954年5月18日,董必武同志在全國宣傳工作會議上重點講了守法意識和守法工作的重要性。他指出,“教育人民守法,首先就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守法”,[15]這樣才能領導人民群眾守法。全國人民守法對貫徹我們黨的路線具有重大意義。再如,1954年9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彭真同志指出:“我們的國家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國家,我們全體公民在法律面前可能平等,也必須平等。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應當是,也必須是全體人民、全體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實際行動的指針。在我們這里,不允許言行不符,不允許有任何超于法律之外的特殊分子。”[16]

隨著1956年針對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中國進入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政權的穩(wěn)固,經濟的恢復,為法制事業(yè)的發(fā)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1956年9月27日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關于政治報告的決議》明確:“我們必須進一步加強人民民主的法制,鞏固社會主義建設的秩序。國家必須根據需要,逐步地系統地制定完備的法律。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權利充分地受到國家的保護。”[17]

1957年夏天以后,隨著美國和蘇聯兩大陣營對立的“冷戰(zhàn)”局面的形成,國內出現一些政治上的事件,我國的法制建設受到了一些影響,進入了比較曲折艱難的發(fā)展階段。這種情況,一直持續(xù)到了1978年改革開放的開始。

從法制到法治的跨越:1978年至今。中國的改革開放源于1978年12月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這是中國共產黨發(fā)起的一場政治改革,被稱為歷史性的偉大轉折。[18]這場政治改革也開啟了中國從法制到法治的進程。十一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權利,必須堅決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wěn)定性、連續(xù)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從現在起,應當把立法工作擺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議程上來。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要保持應有的獨立性;要忠實于法律和制度,忠實于人民利益,忠實于事實真相;要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權。”[19]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成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負責研究、起草、修改法律草案,協調法律起草工作。由彭真同志擔任委員會主任,立法工作的速度由此大大加快。同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七部法律,標志著全國的工作重點轉移到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這個歷史性的轉變預示著未來我國更加注重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保障公民的權利。[20]

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于1982年12月4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八二憲法》),延續(xù)了《五四憲法》的基本法律原則,以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和《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為指導思想,對公民的基本權利作了廣泛的確認,對國家機關職權的規(guī)定更為細致。此外,還在序言和第五條中明確規(guī)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就是說法律至上、民主政治、自由權利等現代法治理念在《八二憲法》中有清晰明確的表達?!栋硕椃ā窞槭袌鼋洕?,中國法治的發(fā)展奠定了基本法框架。另外,《八二憲法》擴大了立法權的主體范圍,賦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權,構建起了多元的立法框架,進一步推動了立法工作。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得以通過,這是我國第一部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標志著我國民法向系統化和完備化邁出了重要一步。

20世紀90年代以后,法治成為了中國政治發(fā)展的長遠目標。以1997年召開黨的十五大為標志,首次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并將其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不久,這一目標被寫進了我國憲法。1999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第五條增加一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21]從此,法治終于成為我國治國的基本方略。2014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更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次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會議,開啟了中國法治建設的新時代。

在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指引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完善經濟法治為先,逐漸拓展到各個社會關系領域。目前,涵蓋社會關系各個方面的法律部門已經齊全,各個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經制定。司法改革全面展開,司法制度不斷完善,促進了司法機關公正司法,贏得了公眾對司法的認可。依法行政全面推進,權責明確、行為規(guī)范、監(jiān)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zhí)法體制基本建立,科學化、民主化、規(guī)范化的行政決策機制和制度基本形成,行政監(jiān)督制度和機制基本完善。2011年10月,國務院發(fā)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正式宣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中國的法律體系廣泛借鑒了包括西方立法經驗在內的一切立法文明有益成果,是中國國情與世界立法文明相結合的產物,[22]標志著我國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為法治國家的實現打下了良好的基礎。[23]

21世紀以來,黨和國家領導人嚴格秉持依法治國的基本方針。曾被迫中斷的民法典編纂工作又重新啟動,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編撰民法典,至2020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獲得通過?!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改革開放四十余年來規(guī)制公權、保護私權大潮流中最好的縮影。它的通過標志著中國從關注法制建設到重視法治的實現,法律將成為全社會共同的信仰?;仡欉@百年來的奮斗歷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厲行法制到全面法治日臻完善的歷程。

百年法治歷程的規(guī)律及其歷史價值

中國共產黨人為追求法治的百年奮斗歷程,給予了我們許多啟示。

從法治國家到法治中國。法治是現代國家的標志,是國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如學者張文顯所言,從法治國家到法治中國意味著邁向全面法治、全領域法治;意味著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的統一,維護良法善治的內在價值。[24]法治中國承載著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夙愿。法治中國概念的提出和建設法治中國理論的形成,旨在解決法治建設碎片化和各自為政的問題。并由此,黨提出了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法治政府的概念。

法治中國建設的指導思想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學者張文顯指出,習近平法治思想具體包括一個統領概念、一組理論綱要和一套法理體系。[25]一個統領概念即法治中國,全面依法治國。一組理論綱要包括以下要點:(一)法治中國是中國夢的重要組成部分;(二)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三)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四)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五)從嚴治黨、依據憲法治國理政;(六)憲法和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七)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八)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九)全面加強對權力的監(jiān)督制約;(十)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fā)展的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十一)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十二)改革要于法有據;(十三)構建民主法治、公正合理、合作共贏的國際經濟新秩序。一套法理體系指的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中對法的本質、法治價值、法治文化、法治信仰、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法理權威、法治與國家治理、法治與社會治理、權力監(jiān)督制約等法理方面的思想以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fā)展路徑的思想。[26]

法治中國建設的歷史價值。法治中國建設,必須以法律為最高權威,任何人不得超越法律。因此,以往各種類型的法治模式所有的優(yōu)點,中國特色主義法治都已經具備。首先,實行法治有利于以最小的成本收獲最高的管理價值,所謂具有行政管理效率。其次,實行法治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因為,法治中的法出自人民的意志,是最廣大人民最共同的意志的體現。它避免了法僅僅代表統治階級的利益進而成為剝削的工具。再次,實行法治有利于促進經濟、政治、社會文明發(fā)展。正如伯蘭特·羅素在《權威與個人》中所論及的,法治在避免個人決定的恣意任性后,充分保障了社會秩序價值。并在維護秩序的前提下,充分發(fā)揮了個人的創(chuàng)造性,從而使得社會在活力中向前發(fā)展,以促進各個方面文明的發(fā)達。[27]最后,法治是國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也是最優(yōu)的方式。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本質就是國家治理法治化,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嚴格執(zhí)法與公正司法都是國家治理法治化的具體表現或者說是實現路徑。[28]只有做到這幾個方面,才能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穩(wěn)健發(fā)展,才能使社會和諧友愛、人民幸福生活。

堅持全面法治,實現人民利益最大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是由中國共產黨建立并卓越領導的,最終目標是為了全體中國人民的利益和幸福?;厥字袊厣鐣髁x法治道路的百年歷史,尤其是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歷程,帶來的不僅僅是我國經濟的巨大飛躍,同時也全面改變了社會面貌。[29]早在1982年9月召開的黨的十二大就提出,“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的建設”,“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30]中國共產黨百年法治之路證明,全面法治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人民幸福生活的最優(yōu)方式。

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作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內涵之一。從“為人民服務”,到“三個有利于”,到“三個代表”,到“科學發(fā)展觀”,再到“以人民為中心”,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充分證明,人民是國家的主體,中國社會主義法治是為全體中國人民服務的。為避免該目標流于形式,我們黨將“以人民為中心”轉化為了具體的人權。人民幸福生活權就是新時代最大的人權。在這個背景下,我們黨不斷強調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強調權利公平、機會公平,尤其是法律層面上的分配公平正義,為人民共治共享提供了切實保障。

百年歷程對中國未來法治建設的啟示

回顧和總結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百年法治求索之路,我們得到了如下啟示:法治是中國共產黨人百年奮斗的不二選擇。而要使中國的法治建設成功,必須堅持如下幾項基本原則。

必須加強黨對法治的領導和頂層設計。中國共產黨擔負著團結并帶領全體人民建成小康社會,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歷史使命。歷史已經證明,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堅持法治之路,國家就會繁榮穩(wěn)定,人民就能幸福安康。因此,未來不論遇到何種程度的困難和挑戰(zhàn),都要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法治;都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fā)展道路,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都要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發(fā)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fā)展,切實保障人民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的權利。尊重和保障人權,廣開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法律實施工作,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31]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區(qū)別于西方國家法治的最顯著特征。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旨在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美好社會。這一社會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使發(fā)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努力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局面。

立法要充分考慮中國國情。不同于西方社會法治的自生內衍,中國的現代化和法治化是外發(fā)型的,是由外部刺激引發(fā)的社會變遷。[32]因此,在構建法治中國的模式時,必須看到“共時態(tài)”中包含有前現代性、現代性和后現代性三種“歷時態(tài)”的法律文化混合形態(tài)。[33]尤其要注意立足于中國自身的法律和社會語境。一方面,立法必須從中國的實際出發(fā),認真調研并考量中國的具體國情。雖然,改革開放四十余年后,我國的經濟水平、政治文明、社會建設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必須牢牢把握住,我國現在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各地區(qū)的經濟、政治、社會等方面發(fā)展仍很不平衡。因而,針對發(fā)展極不平衡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立法考慮國情的同時,不能太繁瑣。[34]另一方面,立法要借鑒外國經驗,但也要從中國實際國情出發(fā)。借鑒國外有益的經驗,不是單純地介紹某個發(fā)達國家的制度,并建議引入我國,而要看它國的法律、國情、實踐是否與我國相匹配。改革開放初期,市場經濟背景下亟待恢復法制秩序的中國,經歷了一段時間一味向西方看齊,而忽略了本土法律文化和實際國情的“盲目法律移植”時期。最近五六年來,黨中央不斷強調發(fā)掘中國問題,借鑒中西方文明的精粹,并與之平等對話。這就是說,科學立法既要基于中國的實際情況,也要拓寬比較的對象。除了繼續(xù)研究那些傳統的發(fā)達國家,尤其應關注與中國國情更為相似并且有實踐證明運行和實效良好的國家法律。在充分掌握我國制度,深入理解我國國情的基礎之上,進行時間和空間維度多方面的比較、分析與借鑒。

注意政府和社會的權力分配協作。隨著經濟和社會的轉型,政府的行政行為從秩序行政轉向服務行政。公共服務的概念開始取代主權概念,成為了現代國家的基礎。[35]從各國國策及其行政立法的轉變中可見,這是世界各國的大勢所趨。進入21世紀,自黨中央提出建設服務型政府以來,學界和政界對此多有論證和實踐。服務行政對民生和民主有積極意義,但不能盲目夸大其價值與作用。服務行政實質上是國家職能的擴大和權力的擴張,必須明確政府服務行政的內容、范圍和方式,堅持適度、謙抑、靈活與商談的原則,明確服務行政和法治行政是相互依存和促進的。[36]政府為完成服務行政目標,將部分權力下放到社會,但必須考慮到行政權社會化后,社會主體自身發(fā)展的局限性。在信息革命以后,行政機關尤其應當考慮到社會化的權力超過社會主體駕馭能力而帶來的腐敗現象,不公正凸顯和服務管理混亂的問題。另外,還需要注意適當的權力下放和社會化下對社會主體的發(fā)展形成一定的激勵作用。[37]

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發(fā)展提供了強大的理論指導和行動指南。我們必須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即我們必須堅定不移地厲行法治;我們必須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黨規(guī)與國法相統一,使黨風、政風、民風不斷好轉;我們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jiān)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guī)體系;我們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我們必須堅持科學立法、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齊頭并進;我們必須加強涉外法治建設,重塑國際秩序??傊?,就是要堅持中國特色,走符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盡快實現中國人民的法治夢,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華法系與中華法律文化問題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0@ZH038;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王靜助理研究員是本文的共同作者)

注釋

[1]王利明:《法治:良法與善治》,《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5年第2期。

[2]北京大學馬列主義教研室編:《中國現代革命史學習參考資料》,1959年,第26~27頁。

[3]中央檔案館編:《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一冊,中文馬克思主義文庫,https://www.marxists.org/chinese/reference-books,2021年4月23日引用。

[4]王進等主編:《毛澤東大辭典》,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71頁。

[5]黃克功(1911~1937),江西南康人,參加紅軍2萬5千里長征,任師團級干部。1937年10月5日,黃克功因逼婚未遂在延河畔槍殺了陜北公學女學員劉茜,在以毛澤東為首的黨中央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之下,被判處死刑。

[6]“馬錫五審判方式”是抗日戰(zhàn)爭時期在陜甘寧邊區(qū)實行的一套便利人民群眾(如手續(xù)簡單,審判與調解相結合等)的審判制度。由陜甘寧邊區(qū)隴東分區(qū)專員兼邊區(qū)高等法院分庭庭長馬錫五(1899~1962)所創(chuàng)立。

[7]馬克思認為舊制度是現代國家的隱蔽缺陷;列寧認為革命就是廢除舊法律。參見《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頁;《董必武法學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95頁。

[8]中央檔案館編:《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十八冊,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11年,第150~151頁。

[9][10]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五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3年,第426、444~448頁。

[11]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五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第451頁。

[12]韓大元:《“五四憲法”的歷史地位與時代精神》,《中國法學》,2014年第4期。

[13]占美柏:《在文本與現實之間:關于“五四憲法”的回顧與反思》,《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

[14]李秀清:《新中國婚姻法的成長與蘇聯模式的影響》,《法律科學》,2002年第4期。

[15]《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01頁。

[16]《彭真文選(1941—1990)》,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56頁。

[17]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文獻資料匯編(1949—1990)》,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第381頁。

[18]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中國共產黨歷史第二卷(1949—1978)》下冊,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2011年,第1053頁。

[19]《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北京日報》,1978年12月24日,第2版。

[20]參見彭真:《關于七個法律草案的說明(節(jié)選)》,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文獻資料匯編(1949—1990)》,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第161~163頁。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中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10/content_7075.htm,2021年4月12日引用。

[22][23]李林主編:《依法治國與法律體系的形成》,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29、65頁。

[24]張文顯:《法理學的中心主題和法學的共同關注》,《清華法學》,2017年第4期。

[25][26]張文顯:《法治中國建設的前沿問題》,《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14年第5期。

[27][英]伯特蘭·羅素:《權威與個人》,儲智勇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2年,第13~51頁。

[28]張文顯:《法治與國家治理現代化》,《中國法學》,2014年第4期。

[29]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啟了政治變革與經濟變革,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堪稱經濟體制的根本性變革,中國的政治體制也隨著經濟體制的巨大變革發(fā)生了根本性變革。權力結構與權力理念都發(fā)生了重大的變化??梢哉f,沒有這權力結構的改革,也就不會有改革開放的成功。

[30]《胡耀邦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中國共產黨歷次全國代表大會數據庫,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64565/65448/4526430.html,2021年4月14日引用。

[31]張文顯:《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習近平法治思想的一般理論》,《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16年第3期。

[32]何勤華、王靜:《中華法系盛衰考》,《江海學刊》,2018年第5期;顧昂然:《新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年的立法見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7頁。

[33]參見舒國瀅:《中國當代法治的建構:歷史語境與發(fā)展困境》,陳光中主編:《法大法學家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論文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73~74頁。

[34]彭真:《論新時期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89年,第94~96、205~207頁。

[35]相關概念變遷可參見[法]狄驥:《公法的變遷》,鄭戈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8~60頁。

[36]江必新、劉新少:《服務行政與自由法治之辯》,《理論與改革》,2011年第1期。

[37]解志勇:《政府權力清單的理論與實現路徑研究》,《人大法律評論》,2016年卷第1輯。

責 編/肖晗題

何勤華,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文明史研究院院長、教授、博導,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會長,中華司法研究會副會長。研究方向為法律史和比較法。主要著作有《法律文明史》(多卷本)、《中國法學史》(三卷本)、《西方法學史》、《外國法制史》、《中國法學家訪談錄》(多卷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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