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贅婿婚姻始于傳說中的禪讓制時代,伴隨著一夫一妻婚姻制的聘娶婚而產(chǎn)生。贅婿婚既保留了從女居的傳統(tǒng),又適應了父權社會一夫一妻制家庭的要求,是一種從母系走婚到父系嫁娶婚的平和過渡形式。然而早期贅婿婚姻和家庭的大量存在,與日益鞏固的父權制婚姻家庭和新的公序良俗相抵觸,經(jīng)過秦漢政府的大力打擊,大規(guī)模而普遍的贅婿家庭最終消解,完成了它在婚姻發(fā)展史上的使命。
【關鍵詞】贅婿 勞役婚 “子婿之禮” 古代婚姻
【中圖分類號】K06 【文獻標識碼】A
贅婿婚姻是人類婚姻發(fā)展史上重要的內(nèi)容,特別是在遠古社會時贅婿婚姻形態(tài)曾十分普遍,不論是君王權王公貴族貴還是庶民百姓,都曾有入贅婚的現(xiàn)象。父權制的建立是在母權制的廢除和被取代的基礎上完成的,在婚姻形態(tài)的演變上,有一個由從女居到從男居并建立起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過程,贅婿婚現(xiàn)象是這一演變過程中重要的過渡階段。
禪讓制與君王中的贅婿
歷史上的贅婿地位低下,然而最早有名的贅婿還帶有“圣王”的光環(huán),出現(xiàn)在堯舜禹禪讓過程中。傳說中的堯舜禹禪讓,也是從“公天下”到“家天下”的過程。從婚姻家庭演進的角度看,正好是由母權的走婚制婚姻到父權制的一夫一妻制婚姻演變的一個縮影,即由母女的世系傳承轉(zhuǎn)到父子的世系傳承,中間經(jīng)過了翁傳婿的階段。
堯禪讓于舜,是讓位于女婿,帶有女系繼承的遺風。《史記·五帝本紀》:“于是堯乃以二女妻舜以觀其內(nèi),使九男與處以觀其外。舜居媯汭,內(nèi)行彌謹。堯二女不敢以貴驕事舜親戚,甚有婦道。”舜雖然以堯的女婿身份繼位為天下共主,還不算是入贅,但舜在家內(nèi)有二女的考察,在外又有九男的督促,還有三年的試用期和長達二十年的考察,比起贅婿也差不了哪去,而且舜就是出生于贅婿之家。舜的婚姻是堯“飭下二女于媯汭”,還是讓二女出嫁于舜所居的媯水之汭,而禹和涂山氏的結(jié)合,則是大禹入贅到了涂山氏的臺桑。
禪讓制時代的親屬關系中,父子關系并不像后世那樣親近,女婿因為是女兒之夫的關系,地位雖然低下,但翁婿關系要比父子關系來的親近。堯、舜皆有子而不能傳其位,史書上將堯和舜的兒子丹朱和商均都描繪成惡子,父圣而子惡,子不賢而婿賢,故而傳賢不傳子。禪讓制實際是由選賢制和部落的選婿制相混合的產(chǎn)物,是因應部落間聯(lián)姻而出現(xiàn)的繼承制,在這個過渡時期,“外戚之助”更為重要一些。
大禹死后,禹的兒子啟廢除了禪讓制建立了夏王朝,標志著父傳子世系王朝的開始和翁傳婿過渡制度的終結(jié),開啟了傳子不傳賢的“家天下”時代。禹的兒子啟也不再是惡子的形象了,父圣而子賢,父子關系更是親過翁婿關系。禪讓中圣王的婚姻狀況和親屬關系雖是傳說歷史,但其與婚姻演變從母系走婚制過渡到父系一夫一妻制歷史進程是一致的。
贅婿與勞役婚
聘娶婚確立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婚姻雙方的居住方式由隨女居到隨夫居的轉(zhuǎn)變,也就是從男子到女方去訪婚轉(zhuǎn)到女子出嫁到男家。這個過程并非一蹴而就,舊有的傳統(tǒng)不容易改變,它經(jīng)歷了搶劫婚、聘娶婚和入贅婚的形式才得以完成。在這三種形式中,聘娶婚和入贅婚的和平方式最常見,男方通過對女家一定的財產(chǎn)補償,將女子迎娶到男家居住。聘娶婚,先要備“聘禮”,然后才能“娶妻”,完成家庭的組合。早期的聘禮比較簡單,聘娶婚起始于傳說的伏羲氏,當時“以儷皮為禮”,即以雌雄兩張鹿皮作為婚姻的聘禮。后來婚姻之禮越來越繁多,除了儷皮外,還有雁、三牲、幣帛等?!抖Y記·曲禮》也說:“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然而古來是女子持家,過渡到父權社會初期,很多男子沒有財產(chǎn)的積累,拿不出聘禮。于是入贅婚就適宜地出現(xiàn)了,這種婚姻形式保持了原來的男從女居習慣,由男子不定期的訪婚,到男子相對固定的入贅,又更為容易地被女方所接受。
入贅婚有長期的贅婿婚,也有短期的入贅婚。短期的入贅,是男子先嫁到女家,為岳父家勞役若干年,然后再將妻子迎娶回家,這種入贅婚也稱勞役婚。舜以女婿身份繼承堯之天子位就是這樣,只不過舜從事的是政績上的“勞役”。舜娶妻三年后,堯才召告舜曰:“汝謀事至而言可績,三年矣!汝登帝位。”
《周禮·地官·小司徒》中談到“媒氏”有人口和婚姻登記的職責:“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判妻,自然是指男子娶妻,也即聘娶婚,而“入子”即指招贅,二者均需到媒氏登記。贅婿婚和聘娶婚的登記儼然不分伯仲。戰(zhàn)國秦漢時期出贅的婚姻很常見。《漢書·賈誼傳》賈誼談到商鞅變法后的秦俗,“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秦人男孩成人后,家富的分家,家窮的就出贅,由于社會上的窮人多,此時贅婿的數(shù)量巨大。
烏桓人的婚姻演變較之中原為晚?!度龂?middot;魏書·烏丸鮮卑東夷傳》記載烏桓人的婚姻,“為妻家仆役二年,妻家乃厚遣送女,居處財物,一出妻家”。記載高句麗的“婿屋”:“其俗作婚姻,言語已定。女家作小屋于大屋后,名‘婿屋’,婿暮至女家戶外,自名跪拜,乞得就女宿,如是者再三,女父母乃聽使就小屋中宿,傍頓錢帛,至生子已長大,乃將婦歸家。”烏桓勞役婚是兩年時間,而高句麗的勞役時間要長得多,要等孩子長大成人。為婦家勞役期間產(chǎn)生的財富,可視作男子娶婦的“聘禮”,女家再從中取部分財物作為“奩妝”返還。
贅婿為妻家作仆役兩年乃至多年,勞役期間,他們和奴虜仆役的地位是一樣的?!读w·虎韜犬·練士》里記載:“有贅婿、人虜欲掩跡揚名者,聚為一卒,名曰勵鈍之士。”就將贅婿和“人虜”視為一體。
“子婿之禮”與招贅女子“不稱嫁”
贅婿在妻家是非常注重“禮節(jié)”的。電視劇《贅婿》中的寧毅每天早上要對妻家親屬恭行“茶禮”,贅婿禮多、禮卑是有歷史依據(jù)的?!度龂?middot;魏書·烏丸鮮卑東夷傳》談到烏桓的贅婿禮節(jié),是“見妻家無尊卑,旦起皆拜,而不自拜其父母”。贅婿黎明起床后就要對妻家的上上下下恭敬行禮,秦漢時代中原地區(qū)的贅婿也是如此。
趙王張敖娶漢高祖劉邦女兒魯元公主為妻?!妒酚?middot;張耳陳馀列傳》載:“漢七年,高祖從平城過趙,趙王朝夕袒韝蔽,自上食,禮甚卑,有子婿禮。高祖箕踞詈,甚慢易之。”這是說,張敖雖然貴為藩王,但見到岳父劉邦后,改用“子婿禮”相待:換上廚子下人的衣裳,親自奉上飯食,早晚都在謙卑的侍奉。而劉邦對待子婿則非常輕蔑,兩腿分開,不禮貌的箕坐,嘴上還詈罵不停。
早期的贅婿對待妻家家人禮節(jié)卑屈,待其妻更是低人三等。在家的贅婿可以隨時被主婦趕走,再招新夫。姜太公為齊國的立國之君。《戰(zhàn)國策·秦策》載:“太公望,齊之逐夫”。為何被稱為“逐夫”?因為早年他也是一位贅婿,家中沒有地位,晚年被老婦趕出家門?!墩f苑·尊賢》又說他是“故老婦之出夫。”被趕出家門后,姜尚做過屠夫的幫手、迎客的老門童、打魚的漁夫,直到七十歲才被周文王發(fā)現(xiàn)重用。那一時期“出夫”常見,有妻如同無妻。
漢魏時代皇帝的女兒稱“公主”,藩王的女兒稱“翁主”,娶公主稱“尚公主”,娶翁主稱“承翁主”。“尚”即“上”之義,尚承,即以下承上、以卑承貴的意思,就是從女而居,以女事男,帝王的女婿和上門贅婿一樣。漢人王吉看不慣這種情況,說“漢家列侯尚公主,諸侯則國人承翁主,使男事女,夫詘于婦,逆陰陽之位,故多女亂。”這些列侯贅婿在家中沒有地位,甚至沒有尊嚴。班超的孫子班始尚清河孝王女陰城公主,陰城公主是順帝的姑姑,家中驕橫跋扈,養(yǎng)有面首。甚至她在帷幄中與面首淫亂時,令丈夫班始跪伏在床下侍奉。班始受辱積怨已久,最終手刃公主。“贅婿”的激憤殺人并沒有引起人們同情,漢順帝聞之大怒,下詔腰斬班始,班始的同產(chǎn)兄弟們也連坐棄市。班始殺妻事例雖然個案,但贅婿的地位確實卑賤。
限制贅婿與推行聘娶婚措施
先秦秦漢時期,贅婿的數(shù)量龐大,招夫入贅之家是屬于“不嫁”的女子?!稇?zhàn)國策·齊策》載某齊人鄰居為“不嫁”女,“行年三十而有七子。不嫁則不嫁,然嫁過畢矣”。不嫁女沒有丈夫,但生的孩子比出嫁女還要多,她應該如朱凌那樣招有贅婿。齊國有長女在家主持祭祀的習俗,名曰“巫兒”,也是這樣的“不嫁”女。齊相管仲曾感嘆:“齊國之有妻者少矣”,實際管仲說的是能夠?qū)嵭衅溉⒒榈哪凶由?,而招?ldquo;不嫁”的女子多,所以說齊國男子有妻者少。因此管仲提出“令國丈夫三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在國內(nèi)推行聘娶婚,以解決“有妻者少”的問題。
齊國不嫁女多,到秦國入贅的贅婿則常見。秦國商鞅變法,實行“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的政策,迫使“父子兄弟同室內(nèi)息”原始居住習慣的大家庭分解。分出成年男子要結(jié)婚成家另過,有兩條路,娶妻或入贅,所以社會上“家貧子壯則出贅”的秦人不少。贅婿數(shù)量過多,也給家庭和社會帶來了諸多問題。贅婿不能做戶主,不主家,沒有治家生產(chǎn)的動力,因而有些贅婿確實游手好閑,甚至鳩占鵲巢,反客為主;特別是贅婿不事生產(chǎn),隱匿人口,又與一夫一妻制聘娶婚逆流而動,更為國家所不能容忍,成為政府重點整治和處罰的對象。
睡虎地秦墓竹簡《為吏之道》引用《魏戶律》《魏奔命律》,指責贅婿等類群體,“率民不作,不治室屋”,逃避賦役;“入人孤寡,徼人婦女”,帶壞了風氣良俗。特別規(guī)定:贅婿不能做戶主,不分給田地宅宇,更不能為吏做官,其子孫三代以后才能入仕為吏,但還要在戶籍登記上注明是贅婿的“仍孫”;另外,贅婿不但被征發(fā)從軍,還要受到各種打壓和歧視,征戰(zhàn)中做最危險的事,軍中伙食不能食粱肉。
自戰(zhàn)國末到秦漢統(tǒng)一王朝,政府加強了對贅婿的打擊力度。這一時期基本上將其視為罪犯,力圖限制乃至消除社會上數(shù)量龐大的贅婿家庭。如秦始皇三十三年,“發(fā)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為桂林、象郡、以適遣戍”。漢武帝天漢四年,“發(fā)天下七科謫”,將贅婿和亡命、罪吏等七種人一起流放到偏遠地區(qū)戍邊。另一方面,大力推行聘娶婚,鼓勵早婚,嚴厲懲罰女子的“不嫁”和晚婚,減少她們招贅的機會。漢惠帝時下詔:“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對晚婚女子的人頭稅按普通人的五倍征收,也等同將晚婚和“不嫁”女子視為罪犯。魏晉時期,政府甚至出面強制女子早婚。泰始四年公布的《新律》規(guī)定:“崇嫁娶之要,一以下娉為正,不理私約,峻禮教之防。”特別規(guī)范聘娶婚制度。經(jīng)過秦漢政府大規(guī)模的征發(fā)戍邊和打壓,社會上贅婿家庭的數(shù)量已大大減少。秦漢以后,雖然還一直存在著贅婿家庭,但只限于個別家庭或個別地區(qū),不再是政府特別關注的社會問題。
父權制下一夫一妻制聘娶婚姻的建立,重要標志之一是居住方式的由從女居轉(zhuǎn)到從夫居。在這個轉(zhuǎn)變過程中,構成家庭經(jīng)濟基礎的責任也由女子轉(zhuǎn)到了男子身上,聘禮是其中重要的內(nèi)容,是男方通過經(jīng)濟上的“贖買”換來女子的出嫁。貧窮男子則以一定時間的勞役和入贅方式取代聘禮。從女居的習俗久遠,保留了母系時代女權的遺風,因而入贅的男子身份低賤,女尊而男卑,受人歧視,這實際是早期從女居婚姻時代男女兩性地位的一種折射,是男權時代還存留的母權“返祖”現(xiàn)象。贅婿婚既保留了從女居的傳統(tǒng),又適應了父權社會一夫一妻制家庭的要求,是一種平和的過渡形式,先秦時期而為人們廣泛接受。然而這種贅婿婚姻和家庭的長期和大量的存在,顯然與日益鞏固的父權制婚姻家庭及風俗倫理相悖。因此,經(jīng)過封建政府的大力打擊,到了秦漢以后,大規(guī)模普遍的贅婿家庭終于退出歷史舞臺。贅婿婚從傳說中的禪讓制時代開始,到秦漢時期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
(作者為南開大學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心暨歷史學院教授)
【注: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制度與生活”(項目編號:20JJD770008)研究成果之一】
【參考文獻】
①[漢]司馬遷:《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
②延瑞芳、陳戍國《〈周禮·地官·媒氏〉“判妻入子”諸說考辨》,《廣西社會科學》,2018年第3期。
責編/李一丹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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