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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現(xiàn)代化語境下的輕罪治理

【摘要】輕罪治理是法治現(xiàn)代化在刑法領域的具體體現(xiàn),也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一環(huán)。在法治現(xiàn)代化語境下,輕罪治理面臨著概念界定不清晰、立法正當性不充分、配套措施不完善等質疑和困境。為此,應在區(qū)分純正的輕罪與不純正的輕罪的基礎上澄清輕罪立法的正當性、探討同一罪名內部輕重劃分的標準,在刑事司法的不同階段為輕罪提供配套措施。

【關鍵詞】法治現(xiàn)代化 輕罪治理 醉駕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A

輕罪治理是法治現(xiàn)代化的具體體現(xiàn)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以中國式現(xiàn)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法治現(xiàn)代化是中國式現(xiàn)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強國具有基礎性、保障性作用。在刑法領域,輕罪治理是法治現(xiàn)代化的具體體現(xiàn)。

第一,輕罪治理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關系緊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以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為核心內容,在刑法領域主要是通過出臺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實現(xiàn)對法律的修改完善。從近些年的刑法修正案中,可以明顯地看到輕罪罪名數(shù)量的增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最高法定刑為拘役的危險駕駛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最高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多個輕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最高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妨害安全駕駛罪、危險作業(yè)罪、高空拋物罪等多個輕罪。輕罪治理與刑法的修改完善密切相關,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內容。

第二,輕罪治理與新時代刑事司法實踐的變化相互契合。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1999年至2019年惡性暴力犯罪與重刑率明顯下降,作為新型犯罪的“醉駕”取代盜竊成為刑事追訴第一犯罪。202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我國犯罪結構發(fā)生明顯變化,重罪占比持續(xù)下降,輕罪案件不斷增多,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更為輕微的刑罰的案件占比高達77.4%。有學者指出,我國已經進入輕罪時代。在犯罪結構重心由重轉輕的時代背景下,如何對司法實踐中數(shù)量龐大的輕罪進行有效治理是法治現(xiàn)代化必須回應的關鍵問題。

第三,輕罪治理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價值追求內涵一致。以人民為中心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根本立場,必須堅持法治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加強人權法治保障,把體現(xiàn)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依法治國全過程。輕罪治理也把以人民為中心作為價值遵循,這體現(xiàn)在打擊犯罪和保護罪犯權利兩個維度。一方面,對具有輕微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進行治理有助于保障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寧,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另一方面,為輕罪治理配套的措施,如不起訴制度、前科消滅制度、犯罪附隨后果規(guī)制等內容有助于保障輕罪罪犯及其子女的權利,使輕罪罪犯更好地回歸社會。

輕罪治理面臨的現(xiàn)實困境

雖然輕罪治理在法治現(xiàn)代化語境下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在既有討論中輕罪治理面臨著輕罪概念界定不清晰、輕罪立法正當性不充分、配套措施不完善等質疑。為了更好發(fā)揮法治固根本、穩(wěn)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在刑事法治軌道上推進治理現(xiàn)代化,有必要對輕罪治理的現(xiàn)實困境展開分析。

輕罪治理的第一個困境在于我國刑法并未對輕罪概念作出規(guī)定,學理上也沒有形成對輕罪概念的統(tǒng)一認識,輕罪概念的使用具有主觀隨意性。一些國家在刑法中明文規(guī)定了輕罪概念。例如,《德國刑法典》第12條規(guī)定,輕罪(Vergehen)是指最低刑罰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刑的違法行為。在缺乏立法指引的情況下,對于如何劃分重罪與輕罪,過去我國學界存在形式標準說、實質標準說、實質與形式標準綜合說的對立。形式標準說主張以刑罰的輕重為標準劃定犯罪的輕重,實質標準說主張以犯罪性質、危害程度等特質劃定犯罪的輕重,綜合說主張以實質標準為主,以形式標準為輔。從對標準明確性的追求出發(fā),考慮到立法者在刑罰配置時已經關注了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等性質,有必要根據(jù)具有形式特征的法定刑劃定罪的輕重。隨著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將三年有期徒刑作為輕罪與重罪的分界線,把輕罪界定為最高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的做法得到越來越多的認可。目前輕罪概念的界定已經逐漸清晰,如何在輕罪區(qū)分的基礎上進行有針對性的治理,依然是困境之一。

輕罪治理的第二個困境在于通過刑事立法將可以由行政法等規(guī)范調整的行為納入刑法范圍,在正當性上存在疑問。一般認為,我國刑法修正案增設輕罪罪名的歷史背景是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的廢除。在原有的制裁體系里,勞動教養(yǎng)制度介于行政處罰與刑罰之間,主要規(guī)制的是輕微的犯罪行為和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但是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勞動教養(yǎng)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的幅度甚至超過了管制、拘役和短期有期徒刑,造成了制裁體系的混亂。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廢止勞動教養(yǎng)制度后,原本勞動教養(yǎng)制度規(guī)制的部分輕微犯罪行為通過刑法修正案變?yōu)樾碌妮p罪罪名。但是,能否通過填補勞教制度廢止后的處罰漏洞來論證輕罪立法的正當性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在支持的一方看來,勞動教養(yǎng)是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以輕罪調整原來勞動教養(yǎng)制度調整的輕微犯罪行為,既是在我國行政處罰權過于廣泛的情形下對行政處罰權的限縮,又能在行政制裁措施嚴厲性有限的現(xiàn)實下對輕微犯罪行為進行合理規(guī)制。而相反的觀點認為,勞動教養(yǎng)制度規(guī)制本應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將勞動教養(yǎng)廢止后相應行為仍然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規(guī)的規(guī)制,不存在需要填補的處罰漏洞。不僅如此,勞動教養(yǎng)制度廢除的根本原因在于行為與處罰不均衡,對勞動教養(yǎng)制度規(guī)制的行為適用刑罰不具有正當性。更為重要的是,我國行政處罰權一直處于擴張之中,通過輕罪立法實現(xiàn)行政處罰權司法改造的目的難以實現(xiàn)。反對觀點主要是從刑法謙抑性的價值立場出發(fā),主張只有在其他程度更輕微的保護法益手段無法發(fā)揮作用時,才能動用刑法。這個爭議涉及刑法在社會治理中應當扮演的角色,是輕罪治理需要認真應對的問題。

輕罪治理的第三個困境在于配套措施不完善,不利于國家治理現(xiàn)代化的推進。以目前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最為多發(fā)的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為例,醉駕入刑首先帶來了積極影響:民眾逐漸形成“喝酒不開車”的自覺意識,醉駕導致的交通事故顯著減少。但是,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居高不下的案發(fā)量又成為新的社會問題。2021、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各級法院每年審結危險駕駛罪案件30萬件左右。為了應對社會危害相對輕微的醉駕,必須投入大量司法資源,社會治理成本高昂。對醉酒駕駛者而言,成立危險駕駛罪不僅意味著將被判處拘役與罰金,還將承受嚴重的犯罪附隨后果。例如,成立危險駕駛罪后犯罪人將被開除黨籍、公職,犯罪人的子女在報考公務員、警校、軍校時也會受到不利影響。與醉駕行為相比,犯罪附隨后果過于嚴重,不利于實現(xiàn)公平正義與促進社會和諧。面對這種情形,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與政協(xié)委員相繼呼吁提高醉駕入刑門檻,提高緩刑適用率,探索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等配套措施。司法機關也積極采取措施限制醉駕的案件數(shù)量。例如,2017年5月1日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guī)定,“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雖然司法機關已經開始采取一系列措施,但配套措施不夠完善仍然是我國輕罪治理的困境,有必要進一步探索和加強。

輕罪治理的推進路徑

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一環(huán),輕罪治理關系黨執(zhí)政興國,關系人民幸福安康,關系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在尊重和保障人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的價值指引下,積極推進輕罪治理現(xiàn)代化,是關乎國家治理的重要命題。根據(jù)對輕罪治理現(xiàn)實困境的分析,可以明確以下推進路徑。

首先,雖然人們對輕罪治理的概念已經逐步形成共識,但是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應當進一步在區(qū)分純正的輕罪與不純正的輕罪的基礎上展開有針對性的治理。純正的輕罪是指最高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以危險駕駛罪為代表。這類輕罪的設立通常體現(xiàn)為違法行為的犯罪化,因此主要涉及犯罪化的正當性和設立相應配套措施的問題。不純正的輕罪是指雖然最高法定刑高于三年有期徒刑,但是量刑幅度包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以盜竊罪為例,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對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對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對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盜竊罪就屬于不純正的輕罪。不純正的輕罪通常并不涉及犯罪化與否的爭論,而是更多關系到如何在同一個罪名內部合理地劃分重罪與輕罪。

其次,應當澄清對純正的輕罪立法的正當性,探討在不純正的輕罪中合理劃分重罪與輕罪的根據(jù),明確刑法在社會治理中的角色。除了填補勞動教養(yǎng)廢止后的處罰漏洞外,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與嚴而不厲的政策導向也被認為是輕罪罪名數(shù)量增長的主要原因。但是,持反對觀點的學者認為,在我國刑法重刑化特征明顯的前提下,嚴而不厲思想只有在去重刑化以后才能發(fā)揮作用,否則會導致刑法又嚴又厲。反對觀點正確地指出我國立法的重刑結構,但是按照這一邏輯,在刑事法網不夠嚴密的前提下,去重刑化會導致刑法不嚴不厲。準確而言,嚴而不厲的政策導向并非要求任意地增設罪名、降低法定刑,而是要根據(jù)具體罪名的現(xiàn)實情況做出調整。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既是為了回應實踐中發(fā)生的妨害安全駕駛類案件,又是為了防止司法恣意擴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適用空間而導致的罪刑法定危機。因此,應當根據(jù)社會發(fā)展變化的實際情況與法益理論、刑罰目的理論等刑法基礎理論來論證輕罪立法的正當性,在同一個罪名中合理劃分重罪與輕罪。在這個過程中,既要對應當通過刑法規(guī)制的行為積極立法,也要遵守刑法謙抑性原則,避免刑法過度參與社會治理。

最后,輕罪治理涉及刑事司法的各個階段,應當在不同階段為輕罪提供配套措施。在偵查階段積極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降低輕罪犯罪嫌疑人的羈押率,更好地保障人權、控制司法成本。在起訴階段積極貫徹前述司法政策,推動不起訴制度在輕罪時代下的發(fā)展,擴大不起訴制度的適用范圍,對符合條件、經考察驗收合格的輕罪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在審判階段根據(jù)繁簡分流的指導思想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符合條件的輕罪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在有被害人參與的場合積極推進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促進社會和諧。在執(zhí)行階段推動刑罰的非監(jiān)禁化,探索輕罪案件緩刑適用的條件,借助社區(qū)矯正制度幫助輕罪犯罪人更好地回歸社會;控制犯罪附隨后果,使附隨后果與輕微的社會危害性相協(xié)調,保障輕罪犯罪人的人權。在刑罰執(zhí)行以后,完善前科消滅制度,在一定前科存續(xù)期后消滅前科,鼓勵輕罪犯罪人改過自新。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參考文獻】

①盧建平:《為什么說我國已經進入輕罪時代》,《中國應用法學》,2022年第3期。

②陳興良:《輕罪治理的理論思考》,《中國刑事法雜志》,2023年第3期。

③何榮功:《輕罪立法的實踐悖論與法理反思》,《中外法學》,2023年第4期。

④陳興良:《輕罪治理的理論思考》,《中國刑事法雜志》,2023年第3期。

責編/韓拓 美編/宋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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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