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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無信不立,法無信不行”評《法與信》

■《法與信》

作者:史大曉

出版社: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

      史大曉先生(以下稱作者)的《法與信》被列入由澳門大學於興中教授、西北政法大學李其瑞教授共同主編的“中國傳統(tǒng)法哲學基本范疇研究”叢書第一輯出版。可以說,本書是該套書中與我們每個人關系最為密切的一本,幾乎每個中國人都會對孔子的這句話印象深刻,甚至引為座右銘:“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這句話后來被元代劇作家關漢卿演繹為“人無信不立”。

此外,筆者還要加上一句:“法無信不行。”這句話至少可以作兩種理解:法律必須誠信,否則就不會被有效實行;或者是,法律必須被人信仰,才能更好地實行下去。無論作哪種理解,“法與信”的關系都是難分難舍、相輔相成的關系,值得我們深入探究。

作者依托古代典籍,畢積年之功,為我們爬梳并闡釋了中國古代法哲學之“法與信”的范疇。他開宗明義地指出:“信”是中國古代的基本倫理范疇,是“五德”或“五常”之一。“信”是人類社會得以維持的一個基本條件,也是人類得以擴大交往范圍的重要機制。自古以來,各法律傳統(tǒng)均為保障“信”字的貫徹落實付出了諸多努力,傳統(tǒng)中國亦不例外。事實上,傳統(tǒng)中國非常重視通過法律手段構筑人與人之間、人與國家之間的信任關系。

殊途同歸

作者開辟5個專章以論述“法與信”的密切關系,可謂覆蓋全面、思路清晰、論證有力。

關于“法與信的起源”,作者從法在古代中國的起源——“刑始于兵”談起,而古代帶兵打仗一定是需要印信的,正好印證了本書封面右上角所畫的“虎符”圖形。并且盟誓是信觀念的原初形態(tài),這些均說明“信”與“兵”一樣,是中國古代法的起源性元素,因此這本書選題立意的厚重價值自然不言而喻。

作者認為,“法與信”是殊途同歸的。尤其是隨著諸子百家的興起,“法與信”就有了非常明顯的交集。在第一章“古代典籍中的法與信”中,作者從先秦、兩漢與魏晉南北朝、唐代三個歷史時段選取了大量的經(jīng)典典籍。這一選目體現(xiàn)了作者對于中國古代思想史的精到認識:唐以前的思想往往是中國歷史上最具有原創(chuàng)性的思想,因此更有著重討論的必要。這正與第五章“學者評論中的法與信”遙相呼應。此亦體現(xiàn)出作者構思的精巧之處,本書作為“中國傳統(tǒng)法哲學基本范疇研究”叢書中的一員,固然需要立足于傳統(tǒng)文本,但也絕不是對文本的簡單裒輯,作者的揀擇與運思本身是書籍靈魂的重要體現(xiàn)。

作者的精到見解俯拾即是,比如:盟誓事實上是“信”最原始的一種形態(tài)。在法律史中,“誓”是中國最早的法律形式,其中有多篇被記載于《尚書》之內(nèi),而《尚書》在四書五經(jīng)中具有綱領性的地位,中國法文化的起源之早顯而易見?!抖Y記》《周禮》則是更多地規(guī)范人們的日常生活。《周易》的《孚卦》《訟卦》則是從哲學的角度論述誠信與法律之間的關系,體現(xiàn)了來自遠古的中國智慧。儒家思想的代表——《論語》《孟子》《荀子》等書對“法與信”的集中論述,形塑了華人文化圈中對法律與誠信關系的基本認識:人要成為君子,必須遵守誠信;國家要想富強,也必須遵守誠信。

儒家對法律雖然沒有極力提倡使用,但他們普遍是允許法律作為治國理政的一種工具而存在的。更加重視法治對推行“信”的價值的流派,則是以商鞅和韓非、管仲為代表的法家,作者運用自身的法理學知識,對其進行了精彩的分析。

除了儒法二家,作者還列舉了兵家、墨家、雜家的經(jīng)典論述。通過作者的論述我們可知,“信”是先秦諸子共同提倡的重要價值,奠定了中華民族的民族性格和國家屬性,“法與信”是先秦諸子的共同關注,“法與信”作為中國法哲學基本范疇中的一對關系是當之無愧的。

在兩漢與魏晉南北朝時期,作者選取了《淮南子》《鹽鐵論》《新書》《論衡》《潛夫論》《世說新語》等經(jīng)典著作,準確地還原了各位哲人賢達對于誠信價值及法與信關系的論述。其中傅玄著《傅子》和劉晝著《劉子》并非對大眾來說較為常見的文獻,作者也予以選取其中的重要論述,例如,前者論及“夫象天則地,履信思順,以壹天下,此王者之信也。據(jù)法持正,行以不貳,此諸侯之信也。言出乎口,結乎心,守以不移,以立其身,此君子之信也。”這樣邏輯嚴密的層秩出自西晉時人的論述,足見中國古代法律思想之發(fā)達。

選取元素

作者在第二章論述“古代律典中的法與信”。與中國古代燦爛光輝的法律思想相比,法律制度多少帶有一點嚴肅性,但其中亦蘊含著法哲學智慧,作者對此予以熟稔地萃取。在這部分內(nèi)容中,作者將傳世文獻與出土文獻的內(nèi)容相結合,完整地敘述了中國法制史中的“法與信”關系元素,層次分明,邏輯清晰,引人入勝。透過中國古代法制我們可以看出,中國古代律典對誠信的規(guī)制是較為科學合理的,與禮制、風俗等重要元素有機搭配,對于我國當下法律融入社會核心價值觀中的誠信價值具有重要的啟迪作用。為此,作者選取了較多的《唐律疏議》這一中國古代成文法典之典范文本的內(nèi)容。

在第三章“古代案例中的法與信”中,作者選取了中國古代最為著名的兩本案例集:南宋判牘《名公書判清明集》和清代道光年間祝慶琪、鮑書蕓等人編纂的《刑案匯覽》。由此可見,我國在宋代和清代的相關案例呈現(xiàn)出的案情已經(jīng)比較復雜,法律規(guī)定亦比較嚴密,值得我們仔細研究。

第四章論述的是“古典文學作品中的法與信”。作者耗費心力選取古代詩、詞、歌、賦、傳奇、小說、戲曲、雜劇等五彩斑斕的文學作品中的“法與信”元素,由此頗能體現(xiàn)作者對中國古代傳統(tǒng)文學的如炬慧眼,這不能不說是來源于法律人對法律現(xiàn)象的職業(yè)敏感。

法律與文學的聯(lián)系是十分緊密的。筆者認為,中國傳統(tǒng)文學是法學素材的來源,中國自古代即有詩言志的傳統(tǒng),而其所言之志很多是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例如,《詩經(jīng)》中直抒胸臆的例證即很多,這些樸素的理念和法學的追求別無二致。“文學”可以作為一種媒介,用以發(fā)現(xiàn)法律的價值與意義,可以有效地立足于社會實際,一步步地接近法律的內(nèi)部核心,最原始和最接地氣的表述更容易接近哲理化的表達。《法與信》一書將《水滸傳》中第五十二回“李逵打死殷天錫,柴進失陷高唐州”予以精當?shù)姆治?,可以與本書前文對《宋刑統(tǒng)》的相關內(nèi)容遙相呼應,這充分說明文學是對社會生活的高度寫實。

在第五章中,作者選取多位著名學人的評論以闡述法與兵的關系。其中頗值得注意的是董仲舒和朱熹,二人是中國歷史上著名的哲學家,他們對儒學與政治的緊密結合承擔了重要的理論構建者的角色。文末選取的黃六鴻與汪輝祖是清代司法實踐的重要見證者,《?;萑珪放c《佐治藥言》分別是重要的政書與律學著作。通觀《法與信》全書,可以看出作者高度的法學功底和史學素養(yǎng)。其選本精當準確,視角全面系統(tǒng),由此可見這是一部論述中國傳統(tǒng)法哲學的佳作和力作。

現(xiàn)實關懷

難能可貴的是,作者在書中表達了自己的現(xiàn)實關懷,充分體現(xiàn)了發(fā)掘和弘揚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法律文化對于中國法治建設之迫切和關鍵性的意義。

人民的信任是國家最寶貴的資源和力量源泉,是國家存在和發(fā)展的基礎。當下,我國大力建設信用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與社會的進步使得信用成為一種新的資本形式。

近現(xiàn)代以來,我國實現(xiàn)了從“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模式的轉變。而在新時代,我們又面臨從陌生人社會向信用社會轉型的時代任務。

誠信不僅是道德問題,也是法律問題,誠信與法治是相輔相成的關系。誠信道德要求人們誠善于心,言行一致。誠信規(guī)范與“忠”相通,也與“仁”“義”相聯(lián)系。

我們的國家和社會想要良性發(fā)展,必須下大氣力保護誠信者和老實人,必須不遺余力地營造誠信氛圍,捍衛(wèi)誠信價值。法律作為一種工具,誠信作為一種價值,二者間存在手段和目的之關系。

“法與信”與我們的生活可謂息息相關。違背誠信的行為,若達到一定的程度,將超出道德自律的限度,勢必需要法律的介入。因此,必須做好相關制度的建設,確保其有序運行。

而從更宏觀的層面來看,法律無疑是國家對人民的莊嚴承諾。法治就是國家信守自己的承諾,就是國家的誠信。法律人尊重和維護法律,既是兌現(xiàn)和維護國家的信譽,也是維護和確認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信譽和價值。

(作者系山東大學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

[責任編輯:潘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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